常州中院审监庭积极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促使申诉当事人和解息诉 |
发布日期:2004-12-06 |
审监庭立足审监职能,协调各方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在复查民商申诉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做当事人的和解息诉工作,近日,又解决了一件多次信、访老户的申诉案件。 (审监庭 谈国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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