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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审监庭积极发挥大调解机制作用,促使申诉当事人和解息诉
发布日期:2004-12-06

    审监庭立足审监职能,协调各方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在复查民商申诉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做当事人的和解息诉工作,近日,又解决了一件多次信、访老户的申诉案件。
    申诉人苏恩荣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2)常民一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立卷查明:1999年2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沟南村)与苏恩荣签订了一份花木款还款协议,至2002年2月6日止沟南村实际共支付苏7000元,与签订的还款协议的约定数额还差2000元,在2002年2月6日苏恩荣到沟南村处催要欠款4000元时,沟南村同意给付2000元,但要求苏恩荣放弃余款2000元。当天,苏恩荣在沟南村的2000元付款凭证上签下了"余款全部结清"字样。嗣后,苏恩荣反悔又多次要求沟南村给付余欠款2000元,因催要无着,其于同年6月3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不服上诉后又被驳回上诉。苏恩荣两次诉讼败诉,其越想越生气,不但没有要回余款2000元,还多付出了诉讼费500元。为此,苏恩荣多次向省市、区领导写信,并多次申诉。本院立卷复查后,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稳定其情绪,同时主动邀请原镇党委书记及苏的儿子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分别多次做各方工作,进行务实调解,终于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沟南村自愿一次性支付苏恩荣补偿款人民币1000元(包括诉讼费),苏恩荣对本案自愿撤回申诉。苏恩荣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再三表示感谢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他们办了一件实事、好事。

(审监庭  谈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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