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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依法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04-12-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故意伤害犯樊熬、故意杀人犯李盘松死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于2004年12月9日对两名罪犯验明正身,交付执行死刑。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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