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依法对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
发布日期:2004-12-10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故意伤害犯樊熬、故意杀人犯李盘松死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命令后,于2004年12月9日对两名罪犯验明正身,交付执行死刑。 (刑一庭) |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