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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两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12-10

    王益明故意杀人案: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益明欲对在其家中看电视的被害人李娟(又名李马希,1991年2月5日生)实施奸淫,遂以帮搬东西为由,将李娟从其家中地下室骗至二楼楼梯处,王益明强行抚摸李娟,遭李反抗并哭喊"救命",被告人王益明害怕事情败露,即扼住李娟颈部,将李强行拖至其家中三楼卫生间,采用扼颈、拳击头部等手段,致李娟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王益明对李娟的尸体实施了奸淫,并将李娟的尸体装入蛇皮袋于当日晚将尸体沉入其家屋后的礼河中藏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益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洪前故意杀人案: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洪前、许勇(另案处理)在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镇恽家村万佳餐饮店前遇见常州好利医药用品公司的女工高娟、杨召云,许勇即对高娟进行调戏,在遭拒绝后,被告人李洪前即上前殴打高娟,当高欲反抗时,李遂持刀刺戳高娟的手臂。随后护送高、杨二人回厂的陆长辉、高磊见状即上前制止,双方发生揪打,期间许勇至万佳餐饮店喊人帮忙,后徐波(另案处理)等人参与打斗。在揪打过程中,李洪前持水果刀朝陆、高二人身上乱捅,致陆长辉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致高磊肝破裂,经法医鉴定,高磊之伤属重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洪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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