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两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 |
发布日期:2004-12-10 |
王益明故意杀人案: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7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益明欲对在其家中看电视的被害人李娟(又名李马希,1991年2月5日生)实施奸淫,遂以帮搬东西为由,将李娟从其家中地下室骗至二楼楼梯处,王益明强行抚摸李娟,遭李反抗并哭喊"救命",被告人王益明害怕事情败露,即扼住李娟颈部,将李强行拖至其家中三楼卫生间,采用扼颈、拳击头部等手段,致李娟机械性窒息死亡。后王益明对李娟的尸体实施了奸淫,并将李娟的尸体装入蛇皮袋于当日晚将尸体沉入其家屋后的礼河中藏匿。法院判决被告人王益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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