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对两名抢劫犯执行死刑 |
发布日期:2004-11-12 |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30日晚,被告人纪秀山提议利用驾驶摩托车抢夺单身妇女的挎包。纪卫国当即表示同意。二人并随即驾驶劲隆150型摩托车积极寻找抢夺对象,晚9时30分许,二被告人驾驶的摩托车行至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门前,见被害人邹玲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即尾随其后,至武进金城齿轮厂处,被告人纪卫国驾驶摩托车追上邹,被告人纪秀山猛拉邹挎于右肩上的挎包,纪卫国加大油门,致邹连人带车倒地,二人抢得挎包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100余元及价值595元的摩托罗拉998手机一只等物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玲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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