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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刑一庭对两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11-08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4月份,被告人梁锁成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王红霞,二人于6月4日租住了本市勤业新村32幢甲单元201室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王产生与梁分手的想法。2004年6月30日王与梁乘火车到无锡游玩。当晚,因无合适的回程火车票,二人发生口角。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乘出租车回到常州,王向前男友借钱支付了乘出租车费用。二人回到暂住地后,王即向梁提出分手,并收拾衣物准备离开,梁不肯让王离开并追问原因。为此,二人在卫生间发生争执,梁用双手卡王颈部,将王卡死在浴缸内,又用被絮、毛巾等物覆盖在尸体上,后逃离现场。200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梁锁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红霞系颈部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所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被告人徐建明之妻章洁因经济、感情等问题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4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建明在其位于常州市天宁区丽华二村4幢丁单元501室家中,因对妻子章洁言语及夫妻离婚一事心生不满,与章洁发生争执并扭打,遂生杀人歹念,被告人徐建明从卫生间内拿了一把铁锤,朝睡在卧室的章洁头部猛击三下,致章洁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徐建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章洁系因他人持金属质锤类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建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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