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刑一庭对两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宣判 |
发布日期:2004-11-08 |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4月份,被告人梁锁成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王红霞,二人于6月4日租住了本市勤业新村32幢甲单元201室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王产生与梁分手的想法。2004年6月30日王与梁乘火车到无锡游玩。当晚,因无合适的回程火车票,二人发生口角。次日凌晨2时许,二人乘出租车回到常州,王向前男友借钱支付了乘出租车费用。二人回到暂住地后,王即向梁提出分手,并收拾衣物准备离开,梁不肯让王离开并追问原因。为此,二人在卫生间发生争执,梁用双手卡王颈部,将王卡死在浴缸内,又用被絮、毛巾等物覆盖在尸体上,后逃离现场。2004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梁锁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红霞系颈部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所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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