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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申诉案件协商制度”,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04-11-09

    近日,中院审判监督庭和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运用“申诉案件协商制度”,及时协商,共同解决了一起行政申诉纠纷案件,使有关各方和解息诉。
    申诉人常州市武进第八化工厂(以下简称八化厂)因不服本院(2004)常行终字第22号维持一审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于2004年5月18日向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在审查该案期间,得知与本案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常州市凯达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和申诉人八化厂之间,为解决引发行政诉讼起因及相互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有和解的意思表示,法检各自职能部门根据《关于审理审判监督、民行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申诉案件协商制度”,及时协商,从务实解决申诉人纠纷出发,中院审监庭和市检民行处及时派出业务骨干召集有关方面,运用“大调解原则”,积极做各方的和解工作,终于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凯达公司自愿一次性立即支付八化厂补偿款人民币143000元,两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八化厂随即撤回了申诉,相互间多年存在的纠纷终于划上圆满的句号,化解了一起因行政申诉引起的矛盾,从而避免了申诉人的多次奔波和越级上访,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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