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中院刑二庭今日受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发布日期:2004-11-10

    2003年初,被告人王兰英开始向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销售焦炭,因鹰联钢铁有限公司给的价格较低,被告人王兰英为了赚钱,找到被告人王恒志。经双方协商,达成了由被告人王恒志收取一定比例的开票费(3%左右),为其开据增值税发票的协议。被告人王恒志于2003年3月至11间,采用收取开票费的手段,为被告人王兰英向常州鹰联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经税务部门鉴定,均为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3580505.84元,虚开税额人民币6332210.25元,受票单位鹰联钢铁有限公司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刑二庭)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