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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调解功能,促使犯人与配偶友好分手
发布日期:2004-10-22

    今年7月,我院受理了一起较特殊的离婚上诉案,一当事人欲与其被判无期徒刑的丈夫离婚。上诉人戴某,男,溧阳人,被上诉人于某,女,新疆人,两人在新疆服兵役时相识恋爱,1990年转业回溧阳结婚,1991年生育一女,夫妻关系也较好。1995年戴某犯盗窃罪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镇江监狱服刑。2003年5月于某向溧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于2004年3月20日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于某与戴某离婚;婚生女随于某生活;并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作了分割。戴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有误,房屋评估价值偏低,财产分割不公,剥夺了一个犯人的诉讼权利等等,要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审中,戴某情绪比较激动。本院民一庭主审法官刘晓琴接到该案后,考虑到上诉人是一位服刑犯人,为了使其更好地接受劳动改造,支持监狱的监管秩序,主审人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功能,与书记员一起深入到镇江监狱,找出案件突破口,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终于使上诉人戴某消除心理障碍,理解法院工作,理解妻子的苦衷,最后非但服判息诉,撤回了上诉,而且自愿把原审判给他的房屋、房屋价款等其他动产都先让被上诉人于某使用,于某也答应把判决给上诉人的房屋先帮他出租,租金和房款都给他存着,等他出来一起给他,同时并表示可能会等上诉人出来再共同生活,由于充分发挥了调解功能,使该案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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