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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分别对三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10-25

    近日,中级法院刑一庭分别对三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宣判。
    1.被告人胡太东因其父亲胡家增摔伤后生活不能自理,加之家中负担过重,认为其父亲活着是个累赘,遂起杀父歹念。2004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胡太东到凌家塘农贸市场购买了三包鼠药(含有毒鼠强成份)。当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胡太东在其父亲暂住地,将三包鼠药搅拌在粥碗内,帮助胡家增吃下,致胡家增毒鼠强中毒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太东死缓,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2.2003年2月,被告人王余伍在本市武进区卜弋桥金鑫浴室洗澡,认识当时在该浴室做按摩女的被害人张小英(又名张爱花,女,27岁),不久两人开始同居。今年春节过后,被害人张小英提出要与王余伍结婚,王余伍一直不同意,并提出要分手。2004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余伍在本市新闸街道新闸村委瓦窑南村73号张小英的暂住地与被害人张小英发生争执,王余伍遂产生杀死张的歹念,即采用掐脖子、用手机充电器的电线勒被害人颈部等手段致被害人张小英机械性窒息死亡。作案后,被告人王余伍携带被害人张小英的手机及其暂住地的房门钥匙逃离现场。法院认定被告人王余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张仕宏来常后悉知其妹张仕妹与丈夫窦建林关系不好,遂对窦怀恨在心。2004年5月7日下午5时许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砍刀、水果刀、凿刀到常州市武进区潘家镇竺山湖渡假村伺机作案,在被害人窦建林至食堂用餐时,乘其不备,拔出随身的砍刀猛砍窦建林,窦被砍后即往外逃,张追赶窦,窦逃跑中摔倒在花台里,张赶到后用砍刀猛砍窦的头、颈、面、手臂等处,致窦建林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张仕宏在作案后被群众当场抓获。法院认定被告人张仕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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