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一起故意杀人案和另一起故意杀人、盗窃案进行宣判 |
发布日期:2004-10-18 |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麻祖林在其女朋友张琳琳的暂住地常州市永红街道东方村委顾家村106号,因张琳琳提出要与其分手,两人发生争执,麻祖林即产生了杀死张琳琳后自杀之念,麻祖林遂用双手掐张琳琳的颈部,致张琳琳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被告人麻祖林采用服农药敌敌畏的方法自杀,因被他人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而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张琳琳颈部系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判定被告人麻祖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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