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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一起故意杀人案和另一起故意杀人、盗窃案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10-18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麻祖林在其女朋友张琳琳的暂住地常州市永红街道东方村委顾家村106号,因张琳琳提出要与其分手,两人发生争执,麻祖林即产生了杀死张琳琳后自杀之念,麻祖林遂用双手掐张琳琳的颈部,致张琳琳机械性窒息死亡。而后,被告人麻祖林采用服农药敌敌畏的方法自杀,因被他人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而自杀未遂。经法医鉴定,张琳琳颈部系遭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判定被告人麻祖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3月11日以来,刘先银、王菊香、马明英、夏章龙、邓从新(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至溧阳市,以色相勾引男子然后伺机盗窃,该作案手段也被其一伙称为“套笼子。”
2004年3月27日晚,黄泉平被“套笼子”的马明英以色相勾引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一村20号403室,马明英丈夫夏章龙等人进屋盗走黄的三星N188手机及现金。
    2004年3月2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先银、阮俊平、王菊香等人相约出去“套笼子”。王在溧阳宾馆勾引到一名男子并带至平陵一村20号403室租房内,被害人黄泉平尾随并进屋以盗走他手机及现金的人与王菊香是同伙,向王菊香索要被盗手机及现金,并与王菊香发生争吵。被告人刘先银和阮俊平进屋与黄泉平发生争执,黄泉平将三人堵在屋内并欲报警。被告人刘先银强行冲出,跑到三、四楼楼梯转弯处,见有一根竹棍,遂持竹棍对黄泉平头部猛击一棍,致黄泉平倒地,被告人刘先银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黄泉平经医治无效于2004年4月6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泉平系遭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2004年3月22日上午10时许,王菊香勾引被害人席勤平到溧城镇杨家院12—14号租房内,被告人刘先银、阮俊平进屋实施盗窃,窃得席勤平现金人民币7500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先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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