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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减刑假释大检查工作组来我院集中抽查减刑假释案件
发布日期:2004-10-18

    根据10月9日江苏高院苏高法[2004]348号《关于开展减刑假释案件大检查抽查工作的通知》安排,全省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第三阶段(抽查阶段)工作于10月中旬在全省范围内展开。10月11日至13日,由省高院、无锡中院和南京中院审监庭庭长和审判长组成的检查工作组依要求对常州中院开展减刑假释大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抽检。省院检查工作组在我院听取了审监庭七月至九月的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的总结汇报;在金坛看守所召集常州公安监管支队、全市看守所、拘役所、常州监狱及驻监所检察室领导和承办人召开了座谈会;对1998年至2004年上半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定额抽查,共抽查300件减刑假释案件,另外对有重大立功表现、原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邪教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重点检查。
    省院检查组在抽查以后,认为常州中院的减刑假释案件自查工作,领导非常重视,自查工作做得比较细致、认真,建立了详细的台账,对23395件减刑假释案件,投入了大量人力,进行逐案自查登记填表,措施比较扎实,为省院检查组开展减刑假释抽查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前期准备,对大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不隐满、实事求事查摆问题。省院检查组认为,从抽检的情况看,常州中院历年来所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能依法办案,无违法违纪现象,并对本院涉及的公示、听证程序执行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所设计的阅卷笔录等给予了肯定。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建议,对阅卷、合议庭笔录、刑事裁定书的规范和个性化,卷宗装订的规范、尽快上网立案后的信息化管理,以及听证面的扩大等均提出了整改要求。
    省院检查组的抽检工作,对常州中院今后办好减刑假释案件是一种激励和鞭策,中院审监庭将以此为契机,依要求在第四阶段的整改中,细化措施,进一步规范审理程序,坚持正确适用法律,认真合议,严格掌握标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加审理案件透明度,使减刑、假释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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