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局执结一起典当纠纷案件 |
发布日期:2004-10-15 |
债权人常州东方典当有限公司于2003年2月28日借给债务人常州市盈德利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0万元(当金),借款期限(当期)3个月,债务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武进区前黄镇前灵路42号2990.5平方米房屋作为抵押物(当物)。双方就该笔借款到武进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武进区公证处并给债权人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借款期满后,因债务人未能履约,债权人遂依据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即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并在评估后依法交付拍卖。债务人慑于我院强大执行攻势,主动还清了全部借款本息。案件圆满执结。典当行这一新生事物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执行局 华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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