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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知识产权案件调解逾八成
发布日期:2004-10-09

    今年1至9月,我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7件,其中判决5件,调解或撤诉结案22件,占结案总数的81.48%。高调解率已成为该院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
    知识产权案件具有案情复杂繁琐、涉案证据较多、科技含量较高、双方争议较大等特点,常州中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尽可能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作用,彻底解决纠纷。首先,及时开庭,查清事实。一般来讲,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存在证据多,认证难,适用法律难等状况,在庭前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比较困难,必须要经过庭审来查清案件事实,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搭建了一个原被告可以互相沟通的“平台”。在已结的27件案件中,通过法官在庭审后做工作,原告以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的就达到20件。其次,针对不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策略,如在审理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诉常州市江南良子足浴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的经理是关系不错的朋友,由于存在一些误会才上了法庭,承办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原告以与被告庭外沟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从而较好地化解了这起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这个结果都很满意。

(陈志强 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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