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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二庭对被告人刘兵抢劫、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4-10-08

    2004年9月29日上午中院刑二庭对被告人刘兵抢劫、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兵采用钻窗等手段,进入常州市武进区焦溪镇横沟村杨园里97号被害人顾玉清家中实施盗窃。在一楼窃得色拉油1桶、黑色皮包1只(内有人民币300余元)等物后,又手持被害人家的菜刀至二楼,在盗窃衣服、裤子等物品时,被失主顾玉清发觉,并与刘兵发生搏斗,被告人刘兵用菜刀猛砍顾玉清头部、肩部数刀,致被害人顾玉清当场死亡。被告人刘兵当场劫得1只价值人民币420元的康佳晓雪7268手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顾玉清系遭他人持菜刀类刀类工具砍切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外,被告人刘兵还于2004年5月11日晚,采用捅门入室的手段,先后进入武进区焦溪镇锁石村张欣方家和焦溪镇翟家村东吴下桥10号顾玉秀家,共窃得现金人民币1040余元及东信EL788手机和三星A188手机各1只,价值人民币900元。一审以被告人刘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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