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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减刑、假释专项大检查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2004-10-08

    2004年6月24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的通知》,要求对1998年至2004年上半年的全部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专项检查。常州中院对此次活动高度重视,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有关通知要求,统一思想,制定方案,抽调人力,精心复查,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截止2004年9月15日,常州中院从各业务庭抽调了5名审判业务骨干,会同中院审监庭全体干警,克服了时间短、任务重等诸多困难,集中力量圆满完成了减刑、假释案件专项大检查的自查工作任务。
    根据初步数据统计,对减刑、假释工作有了全面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普查的减刑、假释案件的数据统计
    这次复查的减刑、假释案件共计23395件,其中,减刑案件21688件,占复查案件总数的92.70%,假释案件1707个,占复查案件总数的7.3%。
    1998年提请减刑总数为2640件,准予减刑数为2640件,变更减刑数为142件。提请假释总数为176件,准予假释数160件,变更假释数为10件,不予假释数为6件。
    1999年提请减刑总数为2670件,准予减刑数为2641件,变更减刑数为77件,不予减刑数为29件。提请假释总数为281件,准予假释数265件,变更假释数为1件,不予假释数为15件。
    2000年提请减刑总数为2629件,准予减刑数为2617件,变更减刑数为22件,不予减刑数为12件。提请假释总数为347件,准予假释数344件,不予假释数为3件。
    2001年提请减刑总数为2776件,准予减刑数为2766件,变更减刑数为116件,不予减刑数为10件。提请假释总数为236件,准予假释数222件,变更假释数为1件,不予假释数为13件。
    2002年提请减刑总数为3952件,准予减刑数为3952件。提请假释总数为270件,准予假释数267件,不予假释数为3件。
    2003年提请减刑总数为4250件,准予减刑数为4243件,变更减刑数为42件,不予减刑数为7件。提请假释总数为313件,准予假释数310件,不予假释数为3件。
2004年上半年提请减刑总数为2771件,准予减刑数为2770件,不予减刑数为1`件。提请假释总数为84件,准予假释数80件,不予假释数为4件。。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反映,每年的减刑、假释案件的比例明显上升,上升主要的原因,一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罪犯改造工作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监管部门对罪犯的考核内容、考核方法、考核标准均作了相应的调整,重新确定减刑、假释的比例,由原来的15%提高到现在的30%。二是社会的纷繁复杂,使犯罪率不断上升,导致执行机关所关押的服刑人员数逐年增加。
    二、关于重点评查减刑、假释案件的数据统计
    在普查减刑、假释案件的基础上,对重点案件、重点问题进行评查。对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暴力罪犯、社会影响较大罪犯、老弱病残罪犯、邪教罪犯及罪犯有重大立功、立功表现的减刑、假释案件作了认真检查,逐案登记,说明理由。其中:
    1998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154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70件,暴力罪犯38件,重大立功1件,老弱病残1 件,涉及其它原因的101件。
    1999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122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111件,暴力罪犯30件,重大立功1件,听证案件2件,涉及其它原因的46件。
    2000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37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95件,重大立功2件,听证案件10件,涉及其它原因的29件。
    2001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140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138件,暴力罪犯33件,听证案件8件,涉及其它原因的82件。
    2002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3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152件,听证案件1件。
    2003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52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222件,暴力罪犯26件,重大立功2件,老弱病残1 件,听证案件1件,涉及其它原因的13件。。
    2004年变更执行机关呈报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为5件,涉及原领导干部罪犯为82件。
    三、在大检查中发现减刑、假释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
    对大检查情况进行了分析,认为总体质量比较好,能做到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和减刑、假释的有关政策。但个别案件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案件存在的问题。
    a、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未统一,在减刑幅度、假释考验期、法定条件、间隔期等问题上不能严格执法,存在各罪犯之间的减刑、假释幅度有不平衡现象。
    b、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有个别案件超出法律规定的幅度和间隔期限制的情况。
    c、有个别案件执行机关提请材料时不够详尽,未能全面反映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
    d、执行机关在提请减刑、假释案件中,有个别案件存在奖励积分无依据。有些案件罪犯之间的减刑幅度提请过于简单机械,缺少个性差异等。
    2、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存在的问题
在已经检查的减刑假释案件中,初步发现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实体、文书质量、卷宗装订等一系列问题,
    a、在装订的减刑假释卷宗中,有的案件法院裁定送达后缺少监狱和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送达回证;有的案件之间材料交叉,把不是同一个案件的材料装订的一起。
    b、有的案件阅卷笔录字迹潦草且有笔误,如刑期起止的记录上有误差、历次减刑、假释情况漏列、已服刑期及间隔时间计算不正确;有的案件案卷中的刑事裁定书未加盖法院印章,个别裁定书上的案号有错误,文书的排版上,字体型号不符合法律文书的普遍要求等。
    c、合议笔录太简单,特别是不同意或有变动的减刑、假释案件,合议笔录没有将评议过程全面记录下来;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如签名不全、漏签、期限的不一致、审判人员的审判职称不准确(审判员与助理审判员)。
    d、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未能深入广泛开展听证制度。
    e、刑事裁定书的内容与合议庭评议结果不一致,这主要是因为第二次评议结果已将第一次评议结果改变,而承办人和书记员没有将第二次评议结果补上,并装入卷宗;
    f、有的案件法院不同意减刑、假释,但却没有出裁定,而是让监狱撤回减刑假释意见书。
    四、针对以上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常州中院针对以上的一系列问题将认真整改,力争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从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监管改造、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人民法院审查把关三原则出发,制定以下几点整改措施。
     1、对监管部门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审查监管部门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程序是否合法。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九个方面: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监所通案记录、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账、罪犯改造小结。在申报程序方面,审查提请减刑、假释意见是否经过监所审核小组的审议、驻监检察室对提请减刑、假释意见有无异议、对几类必须报送监狱管理局审核的案件否有监狱管理局的书面审核意见等。如材料不齐全或程序不合法的,通知监管部门补充。
     2、对监管部门的考核结果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减刑的法定条件是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对罪犯的悔改表现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审查:a、认罪服法;b、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c、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d、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假释的法定条件是一般不致再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在改造表现一贯良好的罪犯中选择适用假释的对象。对罪犯的改造表现主要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劳动表现等四个方面来综合认定。
    3、为了增加减刑、假释工作的透明度,在规范程序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对减刑、假释案件选择有针对性的重点案件进行听证。认真贯彻执行省高院《公示、听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操作规程》。从本院2000年以来听证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践证明,将听证程序引入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既体现了程序公正,又有利于促进实体公正。通过听证审理使合议庭能够与罪犯进行面对面的接触,对罪犯的权利给予应有的保障,合议庭当场评议后宣告裁判结果,打消了罪犯心理上对减刑、假释案件有"暗箱操作"可能性的顾虑。
    4、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提高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针对有的案件阅卷笔录字迹潦草且有笔误,合议笔录太简单,卷宗装订顺序错误等问题,应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及时纠正。
    5、通过这次检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与公安、检察、监狱等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坚持不懈地推进减刑假释工作的改革;加强务实调查研究,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检查改正存在问题,不断探索改革措施,共同为"两个率先""法治江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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