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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拓宽职能协调范围,尽力做好一起申诉案件当事人的息诉工作
发布日期:2004-09-03

    陆中林、陆树立因与新北罗溪镇肖巷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3)常民一终字第384号民事判决,曾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立卷复查后于2004年月日以(2004)常民一监字第040号通知驳回其再审事情。当事人陆中林、陆树立为外地人,与本市新北区罗溪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于其所承包的土地纳入罗溪空港产业园范围,承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对陆中林、陆树立要求继续耕种愿承包土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陆中林、陆树立认为,其承包的土地中尚有部分土地未实际适用,要求对该部分土地继续耕种至承包合同期届满,对已被征用的土地要求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虽然已经复查驳回,但陆中林、陆树立仍然多次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且与村委的矛盾比较激烈,在此情况下,本院审监庭于2004年8月24日仍然会同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处的有关通知赴当地乡政府通过乡政府领导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致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了和解协议,使得当事人得以息诉。该案的顺利解决不仅化解了双方的矛盾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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