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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审结一起供用水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04-08-17

    我院民二庭审结一起因使用自来水而产生的供用水合同纠纷。自来水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供水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特定营业资格的企业,而且政府在自来水的规划、建设中总居于主导地位,因此,实践中自来水使用水纠纷十分少见。溧阳市城河梢小区居民殷浩然认为,溧阳市自来水公司抄水表仅到单元总表,是利用其垄断地位,将抄表收费责任转嫁用户,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要求自来水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应当上门抄表、收费。溧阳法院驳回殷浩然的诉讼请求后,殷浩然又提起上诉。这一案件,带有一定的公益诉讼的特点,许多老百姓关注着这一案的结果。殷浩然的诉讼请求涉及许多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自来水公司上门抄表,减少同一单元居民相互轮流抄表的麻烦及因分表和总水表之间差额而分担差额水费引起的矛盾。自来水公司也非常重视,判决结果可能会直接影响其"一户一表"改造的推进及改造中按规定应当交纳的改造费的收取,亦即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审期间,殷浩然一方坚持诉讼请求,因此难以调解。民二庭法官经仔细研究法律法规,认真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自来水公司根据申请接水,对1999年前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一个单元(或楼门)仅安装一只水表及仅对该水表进行抄表,并以该水表显示的量值作为收费依据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殷浩然家虽然也有水表,但该水表不是自来水公司认可、并备案的"注册水表",即殷浩然家尚不具备"一户一表"的实质条件,《物业管理条例》是基于"一户一表"的情况而规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管理条例》不能适用于殷浩然家,因此,殷浩然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殷浩然的上诉,维持原判。

(民二庭 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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