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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五被告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4-08-13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2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樊熬、赵江、张应军、孙斌、谭正道、"徐营"(另案处理)、"迭军"(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州市红梅街道红梅村委史家村175-1号的祥和面馆与李代勇、李主明、李代前三人因买快餐先后顺序发生争执。"徐营"即指使被告人赵江、张应军、孙斌、谭正道、樊熬等人对李代勇、李主明、李代明三人进行殴打。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樊熬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对李代勇、李主明连捅数刀。被害人李代勇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代勇系遭他人持单刃刀类刺戳胸部,致主动脉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李主明之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樊熬、赵江、张应军、孙斌、谭正道等人聚众斗殴,樊熬在斗殴过程中持刀刺戳两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樊熬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江、张应军、孙斌、谭正道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樊熬、赵江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樊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应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孙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谭正道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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