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审结一起新类型的非法经营案 |
发布日期:2004-08-06 |
近日,金坛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张森明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7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森明在无经营出国劳务资质的情况下,于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间,擅自在金坛市范围招收赴俄罗斯、蒙古国打工人员38名,共向该38人收取"劳务费"计人民币2702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森明组织了15人到俄罗斯打工,组织了5人到蒙古国打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森明在无经营出国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对外输出劳务,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金坛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金坛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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