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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二庭对乔仁俊抢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4-08-03

    2004年7月30日上午中院刑二庭对乔仁俊抢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仁俊、陈仕伟(已判刑)相互勾结,预谋抢劫,于1995年1月20日晚11时许,携带弹簧刀、钢管等作案工具,至本市新北区魏村镇常恒集团一分厂工地值班室,由陈仕伟敲门,骗门卫金荣春开门后入室,陈持弹簧刀看住金荣春,乔逼迫金交出人民币120元。接着,乔仁俊用室内的螺丝刀等工具撬开写字台,劫得电子计算器1只、雨披1件、红河牌香烟2包、茶叶3袋、人民币10元。嗣后,被告人乔仁俊、陈仕伟取室内的布条、鞋带将金荣春手脚捆绑,乔又从金的上衣口袋里劫得人民币500元,陈劫取写字台上的收录机1台。为灭口,被告人陈仕伟持砖块猛砸金荣春头部,被告人乔仁俊用大衣捂住金荣春的嘴,陈又持铁锤猛砸金荣春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一审以被告人乔仁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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