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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阳光”办案 着力规范执行工作——全市法院推行执行案件“三告知”和执行日志制度
发布日期:2004-08-03

    为进一步推动执行案件的规范化建设,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执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办案效率,调动债权人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全市法院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对执行案件统一推行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和执行日志制度,采取上述制度是全面推行"阳光"办案,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使债权人全面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人民法院所做的具体工作和债权人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哪些工作,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赢得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更好地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减少当事人的投诉。
    执行情况告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要求被执行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或未能如实申报财产后,请债权人审核(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权人的代理律师发出协助调查令,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调查后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告知书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财产或法院调查核实的财产对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并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因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得不到全部清偿,债权人也可对人民法院下一步执行措施提出建议。
    执行风险告知书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已执行部分财产外,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债权人可能承担的执行风险。
    执行日志制度是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执行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各个阶段所做的具体工作,执行中重大事项的实施,便于当事人了解执行情况,促进执行的规范化建设。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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