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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一庭受理一起雇佣、持枪杀人案
发布日期:2004-07-26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忠凤、陈国忠、潘启浩、高钦炉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5月,林忠凤随姜星栋(另案处理)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村委租赁经营常州市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因被害人徐保根多次向武进区、常州市及江苏省的质监、环保部门举报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在产品质量、环保方面存在问题,致新华钢铁有限公司多次被有关部门查处,造成较大损失。被告人林忠凤(具体负责生产)因此对徐保根怀恨在心林忠凤先是指派本厂工人高钦炉和姜文亮二人,到徐保根所在村上守候,欲殴打徐进行威胁,因一直未碰到徐保根未遂。被告人林忠凤认为姜、高二人做事不力,后通过被告人高钦炉联系到被告人陈国忠,陈国忠又纠集被告人潘启浩,商定林忠凤出资20万元,由陈国忠负责杀掉徐保根。2003年3月20日,被告人林忠凤让公司财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0元给被告人陈国忠作为路费和购买枪支使用。次日,被告人陈国忠和潘启浩携带一把土制五四式手枪和一把霰弹枪从福州来到江苏,先后住在无锡市锦仑大酒店、常州市明都大饭店等处。在此期间,被告人林忠凤又给陈和潘人民币50000元,让其该用就用,并多次带领陈、潘二人到徐保根所住的村上踩点。2003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忠、潘启浩至武进区横山桥镇宏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兰盾牌LD125T-B型摩托车,骑至徐保根的住处附近伺 机下手。当晚7时许,由被告人陈国忠持土制仿五四式手枪从窗户外向徐保根开了一枪,致徐保根死亡。被告人潘启浩也用霰弹枪从徐保根家另一扇窗户向屋里开了一枪,后两被告人逃回福州。2003年3月31日,被告人林忠凤先让公司财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人民币50000元付给陈国忠,2003年4月5日被告人林忠凤回福建长乐老家过清明节时,林又付给陈国忠人民币1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启浩为防止被抓获,在黑市购得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带在身上,不久被陈国忠借去佩带。公安人员抓获陈国忠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该枪支。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向被告人分别送达了起诉书,将择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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