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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两地诉讼,民一庭调解平息案中案
发布日期:2004-07-27

    近日,常州中院民一庭主持调解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使得当事人撤回了因同一事实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徐勤与刘仁坤、沈旦萍口头约定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徐勤为司机,刘仁坤、沈旦萍是货主同时押车。货物由刘仁坤、沈旦萍装载,核定只能装0.5吨的车总共装了3吨货物。后运输至昆山,由于车辆超载,且在行驶中没有确保安全,车辆偏离了安全的行车路线,占道行驶,与另一辆反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三人均受伤,司机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刘仁坤、沈旦萍则在昆山市人民法院诉徐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徐勤在武进区法院诉刘仁坤、沈旦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后刘仁坤、沈旦萍不服武进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中院,民一庭在审判过程中积极贯彻省高院的指示和精神,提倡调解、强调调解,把调解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落实到诉讼的各个环节。凡是有调解可能的案件都应当尽量调解,对于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更要着力调解。通过民一庭承办人陈卫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个涉及两地的诉讼,终于均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刘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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