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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7-05

苏高法[2004]232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即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为确保行政许可法在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尤其是行政审判工作中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实质
    全省各级法院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要通过参加行政许可法专项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等方式深入学习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掌握行政许可案件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要注意学习效果,注意学用结合、系统性学习与针对性学习相结合。各地要积极选派能够承担本地培训、授课任务的同志参加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并把培训内容及时传达到全体行政审判人员,有条件的中级法院可以举办本地区的行政许可法专项培训班。
    二、依法受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诉讼案件,科学地确定行政许可案件的类型
    由于行政许可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均较强,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引发诉讼的类型较多,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既有针对作为的案件,如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为不服的;也有针对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如法定期限内不作决定、初审机关不按期限上报、依法应当变更、延续而不变更、不延续的、依法应当求监督检查而不监督检查的;还会遇到不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如要求许可申请时提供无关材料、履行不相关义务,多收费等。各地法院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好相关准备,依法积极受理各类行政许可案件,并科学确定行政许可案件的类型。
    三、准确确定行政许可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与行政许可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行政许可案件的原告。审判实践中,下列人员具有原告主体资格:(1)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2)准予、变更、撤回、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影响其财产权益的;(3)行政许可行为影响其相邻权、公平竞争权或者平等权的;(4)申请查询行政许可决定而遭拒绝的;(5)行政许可行为影响其受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保护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行政许可案件的被告原则上应当确定为具有法定发放许可证件职责的行政机关。诉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为被告,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依法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因下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不予上报或者拖延上报审查意见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诉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统一办理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以统一办理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其中诉前置程序中其他行政机关处理意见的,以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诉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的,以作出该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四、正确选择适用法律规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今年7月1日后,行政机关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因此应当被清理而尚未被清理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再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裁判。而各地在审理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行政许可案件时,不应当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实体规定。如行政许可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颁发许可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则应当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不同,准确适用法律规范。原则上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五、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选择准确的裁判方式
    原告请求被告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通过听证、招标、拍卖、检疫、检验、检测等特殊行政程序、方式后才能作出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许可,而应作出责令被告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判决。原告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被告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理由中作出应准予许可的认定后,判决被告作出处理决定;除非确有必要的,一般不宜直接判决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原告的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对那些涉及产业政策、国家宏观调控、有一定地域或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经综合判断后,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作出不予许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注意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和判断权。
    六、进一步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
    各地在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时,要充分运用司法建议的方式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虽然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指出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措施。对于规章以下文件缺乏上位法依据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如确需设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建议制订地方性法规来设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

 

 

 

二ΟΟ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行政审判  行政许可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省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行政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印发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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