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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刑二庭于2004年6月30日上午对张东林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2004-07-02

    法院经审理查明:先后身为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区长、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常州市委员会副主席的张东林于1989年至2003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17人贿送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56.74万元、美元3.55万元、港币1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5万元、住房、物品、房屋装修、购房差价计价值人民币88.6151万元。一审以张东林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47.8551万元、美元3.55万元、港币1万元,上缴国库。

(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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