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 2004年4月,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公室(下称质评办)根据立案庭报送的每位法官今年1—3月审结的各类一、二审、执行等案件,按《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的要求,对每位法官结案数的10%的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共评查41件案件,其中刑事2件、民商事28件、行政3件、执行4件、立案庭1件、申诉复查2件、再审1件。现将案件质量情况汇报如下: 一、评查基本情况 这次评查的案件的各庭、局的具体数量为: 刑一庭1件; 刑二庭1件; 民一庭16件; 民二庭11件; 民三庭1件; 行政庭3件; 立案庭1件; 审监庭3件; 执行局4件。 二、案件质量评查结果 质评办本着从严的要求,认真开展了对个案检查工作。并对所查案件按不同的标准确定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 不合格的质量等次。通过检查这次评查的案件中,优秀的案件有1 件(待院质委会评定),占抽查总数的2.44%;合格的案件有39件,占抽查总数的95.12%;基本合格的案件有1 件,占抽查总数的2.44%。 三、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文书方面存在:多字、漏字、错别字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出错等情况;对当事人的称谓不统一,如在同一篇文书中不能有时用“原审”有时用“一审”或有时用“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有时用“单位与企业的全称或简称”及“个人的姓名”; 在引用原审判决书内容时,对第一次出现的单位或企业,应该用该单位或企业的全称,而不能直接引用该单位或企业的简称; 2、未注明证据来源,存在该问题的案件有2 件。 3、缺少送达法律文书的依据(1件)。送达回证上记载有申报财产通知书,但卷宗内该缺通知书。(1件) 4、合议庭评议缺承办人意见(1件);合议庭笔录中合议庭成员未签字或不全(2件);民事裁定书原本的拟、发稿栏上均无人签发(2件); 5、卷宗封面上的案号与实际的案号不符,封面案号错(1件)。 6、卷宗装订不规范,案卷内页、庭审笔录装订次序颠倒(各1件)。 7、民事二审撤诉案件内外卷未分开装订(2件)。 四、要求各业务庭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1、民事一审案件的开庭笔录应按民诉法第133条的规定,由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签名;刑事一审案件的开庭笔录应按刑诉法第167条的规定,由审判长及书记员签名。个案的合议庭成员能在法律文书原本的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一栏上签名。 2、各承办人、书记员应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及时性,因上述案件存在的问题绝大多数是由于工作马虎,粗心大意造成的。 3、各业务庭在今后的工作中对评查中提出的问题加以改进,各承办人、书记员在工作中更加细心,增强工作责任心,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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