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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官为被拆迁人利益“磨破嘴”
发布日期:2004-06-18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审理行政拆迁案件过程中,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严格规范司法操作流程,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较好地起到了“减压器”、“调节阀”的作用。2001年至今年5月受理各类行政拆迁案件213件,审结208件,所结案件实现了“四个无”:无上诉改判,无发回重审,无矛盾激化,无上访。
    213件行政拆迁案件中,有99.5%的案件原告是开发商,只有1件案件的原告是被拆迁户。该院清醒地认识到,此类案件表面上是开发商与市建设局之诉,究其实质是开发商与被拆迁户利益之争。开发商与被拆迁户之间在房屋安置的费用、面积等方面分歧较大,矛盾较尖锐,一旦处理不好,矛盾极易激化,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天宁法院始终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放在首位,不孤立办案,就案论案,而是将协调、宣传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通过沟通加强理解,通过协调化解矛盾。如在审理一拆迁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拆迁人年老体弱,长年卧床养病,其妻患有严重心脏病,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6.80平方米,另有2处无证建筑,约40平方米,拆迁前由其两个儿子用于经营,至拆迁时已停业,二儿子及儿媳均下岗,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较困难。拆迁中被拆迁户要求安置三套住房,其老夫妇及二个儿子各一套,另要安置营业房以谋生。拆迁方认为安置三套住房必须按安置房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房屋由于营业的部分不属合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安置。法院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本着既合法又妥善解决被拆迁户实际困难的精神,确定以下补偿安置原则:对无证营业房的处理,不能按合法建筑对待,但由于建设年代较长、结构较好,可作适当补偿;安置三户住房是合理和必要的,按市场价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符合拆迁政策,但该户确属经济十分困难,从保护基本居住权考虑,要求拆迁方给予一定政策外补助。经天宁法院多次做双方的协调工作,最终调解结案,拆迁方支付拆迁评估价252450元及搬迁等费用,同时一次性补贴60000元。被拆迁户自觉履行了协议,及时搬迁。
    为了群众的利益,天宁法官宁愿“磨破嘴,跑断腿”。据统计,2001年以来,该院审结的208件案件中,195件是开发商与被拆迁户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的,被告依法纠错后原告撤诉的有5件,原告的撤诉率达96.2%,较好地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拆迁案件的核心在于被拆迁户能否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天宁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坚持“一高一多”两项原则,即“就高不就低”和“多挑多选”原则。具体地说,在拆迁安置中,充分尊重被拆迁户的意愿,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安置,则“就高不就低”,多方面做开发商的工作,争取开发商的让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被拆迁户争取利益;如果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则“多挑多选”,要求开发商至少提供两套以上的安置房让被拆迁户选择,充分利用开发商业务上的便利,为被拆迁户寻找最合适的房子。
   按理说,案件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撤诉便可以结案了,但天宁法院承办法官的服务工作没有结束,他们还从方便诉讼的角度出发,主动问一问被拆迁户还有什么困难,帮助群众解决具体问题。如在审理青山桥一拆迁案件中,被拆迁户家庭十分贫穷困难,年迈的老夫妻与儿子、儿媳及孙子三代同居一三四十平方米的小屋,儿子、儿媳下岗在家。拆迁方和被拆迁户在房屋安置的面积、费用等方面分歧较大,矛盾较尖锐。考虑到房屋评估价只有7万多元,如选择货币安置难以买到一套像样的房屋,即要求拆迁方提供二套以上房屋,后被拆迁户选择了工人新村一套二楼的住房。按评估价格,被拆迁户本应贴几千元差价,经法院做工作后,拆迁方做了让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撤诉。但法院就此没有停止服务工作,考虑到安置房屋有些破旧,又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予以联系,帮助将门、窗修理好,又与开发商及房管局沟通协调,由开发商将产权调换手续一一办齐,并承担了产权证工本费等费用,省却了被拆迁户来回奔波之劳累,当事人对法院所作工作表示十分满意。

(徐英 天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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