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天宁法院审结原常州市规划局法规监察处处长、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顾炳夫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
发布日期:2004-06-15

    天宁法院审结原常州市规划局法规监察处处长、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顾炳夫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滥用职权案。经审理查明,1997年8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顾炳夫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购买、串换商品房的行为,收受房产公司贿赂,以及通过其他手段,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共计人民币317719.2元;另经查实,被告人顾炳夫自参加工作以来共有价值人民币2624670.9元的财产及美元7714元、港币550元,除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家庭合法收入外,顾炳夫对价值人民币406764元的财产及美元7714元、港币55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另查明,1993年3月,被告人顾炳夫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对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规建设行为不予处理,而是擅自决定成立常州市天宁大众咨询服务部收取违规建设单位及个人的费用共计人民币732390.3元,并将此资金用于购买营业用房、支付股东分红、支付临时工工资、招待费等,至2003年底,大众服务部帐上仅余资金39180.88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顾炳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对其受贿所得及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

(天宁法院)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单位:常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