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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4月二审民事案件审理情况通报
发布日期:2004-06-02

各辖市、区人民法院:
    3-4月,我院共新收民事上诉案件73件,与上二个月收案138件相比,收案数下降了47.1%。其中上诉案件数较多的法院是武进法院(15件)、天宁法院(13件)。二个月中,共审结二审民事案件143件,其中发回重审的1件,改判或部份改判的案件17件,改判及发回重审率为12.6%,与上二个月的5.13%相比,上升了7.47个百分点,其中武进法院的改发率较低,为5.3%。
    一、特点与要求
    一是由于各法院普遍重视了诉讼调解工作,3-4月向本院上诉的民事案件有较大幅度的下降。要求:各法院在今后要一如既往地抓好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判决结案的,也要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上诉。
    二是3-4月的民事上诉案件改判率较高,且各法院之间也不平衡。要求:各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掌握新的民事法律知识;院庭长加强对案件的研究把关;审判人员应加强工作的责任心,防止出现差错。
    三是在改判的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合伙纠纷案件占前二位,分别被改判6件、4件,分别占改判案的33.3%、22.2%。要求:各审判人员对上述案件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改判的原因做适当的分析,在今后的工作中能认真地吸取教训。
    二、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的主要原因和情况
    1、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已就劳动关系期间形成的欠款出具了还款计划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在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中,原审被告原在原告处工作,任职期间占用原告款项数十万元。公安立案侦查后,已退回部分款项,余款由被告出具了还款计划。现公安已撤销立案侦查。原审认为这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也不是双方之间结清帐目后出具,故不属法院受理的范围。二审认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已出具了还款计划,帐目已清,公安又已撤销立案侦查。因此,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处理。遂指令继续审理。
    2、对当事人不合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在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审原告将一车(购进时25万元)送到被告(系一汽修厂)修理。期间该车被盗。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5万元。一审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审经查,该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不能上牌上路的报废车,回收价最高为300元。二审认为,法院不能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二审改判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元。
    3、本系合伙关系,加上“欠条”不完整,该证据不具备效力。原审的原、被告是姐妹俩,两人共同投资开店,双方各自投入奖金若干,后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即要求被告将其投资款改作借款并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所写的借条内容不完整,也没有署名。原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双方合伙投资开店,虽未签订合伙协议,但双方无异议,应认定为合伙关系。该借条内容不完整,且被告又未署名,无法确认该借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二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4、公安交警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中作出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后,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可由双方当事人分担。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审原告骑摩托车与被告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造成。原审认为,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此原告应对被告侵权的事实及侵权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因原告举证不足,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本案不能确定该事故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所造成,因此,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原、被告进行分担。为此,二审作了改判。
    在另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审适用赔偿标准为常州市的有关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标准应该是全省的有关标准。为此造成一审被改判。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借的款项,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系其个人债务,即使双方现已离婚,仍应由双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原审原告出借给被告款项若干,此后被告夫妻两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审认为,此款被告用于做家电生意,原告认为该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不足,故对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该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认为,虽然借款条上写明的用途为做家电生意,未明示是否作家庭共同经营之用,但根据该笔借款实际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及借条载明的用途,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被告进行的该借款行为是一种家事代理活动,依法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此,二审改判由两被告负共同偿还责任。
    6、双方签订协议一方违约承担对方违约金后,如其损失没有超过违约金的,法院不应再判承担损失。在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对代理经营小吃店事宜订立了协议,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金3000元。后一方违约。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二审认为,被告违约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因一审审理中,原告并没有提出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金额,也没有向法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为此,二审对一审所判的2000元赔偿不予支持。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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