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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民一庭被评为全省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发布日期:2004-06-01

    近日,常州中院民一庭与南通中院民一庭、盐城中院民一庭被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高级法院、江苏省司法厅联合评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
    该庭的做法和体会是:
    一、中院党组非常重视人民调解工作,职能部门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2002年11月1日到11月3日,省高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后,我院参加会议的同志及时向院党组进行了汇报,详细汇报了省司法厅领导所传达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省高院丁巧仁副院长、省司法厅王荣生厅长和省政法委孙安华书记的重要讲话。党组书记、院长陆洪生对加强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和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组成员对此也有了一致的认识。
    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的民一庭,对如何开展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和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时进行了具体的部署。为此,我们于11月10、12日及时召开全市第三次民事例会,各基层法院分管民事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参加了会议。会上,我们将这次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及时进行了传达,并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要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以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同时,要把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作为各基层法院民一庭尤其是法庭的一项长期任务,在制定明年的工作计划时,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二是对人民调解组织所开展的工作,人民法院要依法予以支持,对在审理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与不足我们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他们提出来,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三是我们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也要尽量提高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在自愿、合法的提前下,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二、与本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与合作,切实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一)市中院与市司法局协商,于12月30日召开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联络员,各辖市、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中级法院及各辖市、区法院院长、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民一庭庭长和各辖市、区司法局局长、主管基层工作的副局长及基层科长。会上中院陆院长就人民调解工作作了重要讲话,对如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市委副书记于超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我市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二)及时与市司法局建立“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协调制度”。中院民一庭为把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取得明显的成效,主动与市司法局取得联系,就如何更好地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三次座谈商量,在取得一致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了“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协调制度”,并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了书面文件。这个制度主要有几个内容:一是建立了人民调解工作沟通例会制度。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5月和11月),参加人员为中院民一庭正副庭长、各基层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常州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正副处长,各辖市、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法院系统—(1)通报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数量等具体情况,(2)通报人民调解协议被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予以变更、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有关情况,(3)通报近阶段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4)交流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做法和经验。司法行政系统—(1)通报首席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查的情况,(2)关于对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的反映,(3)通报近阶段民间纠纷发生情况,(4)通报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5)交流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做法。此外,两级法院的民一庭庭长和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工作处、科长还可就业务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及工作上的存在的分歧意见提出来进行讲座或协调。我院与常州市司法局建立的人民调解工作沟通例会制度,是我省首例由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系统联合建立的人民调解工作沟通协调制度,从这一制度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来看,指导和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实效。二是编印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内部材料。为了全面系统地反映我市的人民调解工作,使两级法院和两级司法行政人员、人民调解员了解掌握上级的有关精神和全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我院与常州市司法局联合编印的内部材料《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反映》,原则上每季度编印一次,主要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数据、工作情况、社情分析、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等,由我院民一庭和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轮流主办。目前该情况反映已编印了三期。
    三、与市司法局联合举办首席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市司法局将建立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实行首席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将在年底对首席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我院民一庭将对此予以配合支持,在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疑难民事纠纷的调解及新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上课辅导。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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