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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法院成功避免一起当事人在法院自杀的恶性事件
发布日期:2004-05-18

    近日,新北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过程中,由于承办法官工作细致、负责,及时发现了当事人企图自杀的倾向,成功避免了一起当事人在法院自杀的恶性事件。原告耿某与被告蒋某于1979年结婚,婚后,由于性格和家庭方面的原因,耿某在1998年至2002年间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今年3月,耿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蒋某离婚。新北法院受理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于4月19日上午到庭接受调解,但到了约定时间,蒋某一直未露面,见此情形,耿某情绪十分激动,并流露出绝望的神情。承办法官在稳定其情绪的同时,发现耿某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有不明物品,在承办法官的一再询问下,耿某终于承认在来法院时就随身携带了预先准备好的甲胺磷农药,一旦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就准备在法院自杀。鉴于情况比较严重,承办法官一方面迅速向院领导汇报情况,一方面继续做好耿某的说服工作,并在其情绪稳定后,及时将农药予以收缴。为避免再次发生意外,承办法官联系到耿某的子女及蒋某,要求他们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耿某的思想稳定工作,并亲自将耿某送回其家中。

(新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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