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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法院反映职务经济犯罪大幅上升惩治对策亟待强化
发布日期:2004-05-12

      2003年,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共受理职务经济犯罪案件27件31人,同比增长108%和94%,其中受贿罪18件,占45%,职务侵占罪8件,占20%,贪污罪7件,占17.5%。
    一、职务经济犯罪的特点
    1、从罪犯身份看,公司、企业人员较多。2003年受理的27件案件中,公司、企业人员犯罪21人,占43%。
    2、作案手段新型化。除了传统的直接侵吞、做假帐、拿回扣等方法外,还出现了利用电脑及网络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以内定中奖的形式收受贿赂、官商勾结作案等新形式。
    3、涉案金额大。从统计资料看,涉案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占绝大多数,占总数的51.5%,且呈逐年递增趋势。
    4、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此类案件主要存在"三难":一是事实认定难。侦查起诉环节被告人口供多,但旁证少、书证不完整、重口供轻其他形式证据的现象突出。而此类案件被告人翻供现象突出,大部分被告人在开庭审理阶段往往全盘否认其在侦查阶段所供述的事实,使供述前后矛盾,导致事实难以认定;二是举证质证难。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证人在侦查、审判环节所作的证言前后有出入,有的甚至互相矛盾,且证人大多不敢作证或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关键知情人不愿作证,导致质证困难;三是法律适用难,这类犯罪案件大都涉及多门学科领域的知识,审理难度大,耗费时间长,且法律规定概括抽象,现实生活复杂多变,不同的人员对相同法律的理解、认识存在分歧,司法解释也处于频繁的变动和调整之中,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二、职务经济犯罪上升的原因
    (一)从思想层面分析,大多数罪犯忽视自身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盲目追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树立错误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法制观念淡薄,为满足自己的不良欲望,为所欲为,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非法利益,最终锒铛入狱。
    (二)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罪的规定不够严密,存在一些缺陷。1、以犯罪数额作为立案标准不甚科学。职务经济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相对侵犯简单客体的犯罪来说,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规定仅以犯罪数额作为立案标准,且其立案数额标准高于侵犯单一客体的盗窃罪、抢夺罪等罪,客观上使此类犯罪分子在刑罚处罚上占了便宜,放纵了犯罪。 2、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受贿罪的要件之一不利于司法实践。在现实生活中,对行贿人利用掌权者乔迁、嫁娶、子女升学或过节等机会送去钱物时双方间是否存在请托行为、受贿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难以认定。3、有关附加刑的规定不合理。职务经济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贪利的目的,但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除对单位犯罪规定应判处罚金外,没有对个人判处罚金的规定,而没收财产也仅限于贪污、受贿等罪名,这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利于准确有力地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4、证人出庭作证缺乏法律保障。由于此类案件的罪犯大多是有权有势的人,证人担心出庭作证会遭受打击报复,而我国目前又缺乏保证证人人身安全及弥补其因出庭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不履行作证义务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从而使得一些罪犯更加有恃无恐。
    (三)从制度层面分析,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和弊病。1、法定代表人制度设计不够严密。法律对一人担任多家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作明确限制,不法分子往往利用同时担任数家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机会,将国家财产挪往不同性质的公司使用。2、国有企业改制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少数人利用假合同、假投资蒙混过关,在对国有企业清资核产时,故意低价评估或隐匿、转移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化整为零、化公为私。 3、招投标流于形式。在重大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泄露标底,内定招标人,使招标流于形式,负责人大获好处,致使工程质量标准下降。4、会计审核、资产评估不到位。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国家机关、公司、企事业等单位的会计帐目、财务制度的审计过程当中,因受利益的引诱,不能独立、充分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资产评估机构不能站在公正的角度清资核产,从而掩盖了问题,滋生了腐败。
    二、遏制职务经济犯罪上升的对策
针对职务经济犯罪高发的特点和原因,该院认为应采取如下措施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
    1、完善立法,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增加罚金刑规定,体现对犯罪分子人身和财产刑并用的严惩效应,有效防止贪利动机的产生。二是降低立案的数额标准,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行贿罪中为谋取不当利益的限制性规定。三是加大对行贿人员的打击力度,取消行贿罪构成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限制条件,从源头上减少受贿行为的发生。在完善现行刑法对职务经济犯罪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快《反贪污贿赂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法律的立法进度,为司法机关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2、健全机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一是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精兵简政。有计划、有步骤、大幅度地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的薪水,实行高薪养廉、廉政保证金制度,裁撤冗员,切实减轻国家财政压力。二是结合银行存款实名制,建立完善相应的财产公开制度、领导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将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等作为述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进一步严密金融制度和管理,防止职务犯罪分子洗钱转移财产。三是加大财务审计监督力度。严格财务会计制度,成立专门、独立的会计机构帮助单位管理财务,堵塞单位管理漏洞,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3、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切实贯彻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和利益观。通过组织他们参加相关法律学习和培训、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审理等形式提高其法律素质,增强其拒腐防变的能力,减少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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