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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法院反映农村非法开办幼儿园的现象严重
发布日期:2004-05-12

    1997年至2004年3月,金坛法院共受理不服幼儿教育管理行政处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32件。从收案情况看,1997年为1件,到2003年为13件,今年1-3月受理3件,呈急剧上升趋势。从案件处理结果看,自觉履行19件,强制执行11件,不予执行1件,未结1件。
    一、非法开办幼儿园的危害
    1、设施简陋,不安全隐患多。非法开办的幼儿园设施简陋,桌椅板凳多是临时拼凑,休息场所简陋且拥挤,不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2、不利于幼儿健康成长。非法办园属"地下活动"性质,园主为逃避惩罚,时常变换办园地点,聘用的幼儿教师绝大部分没有执教资格且不固定。正规与非正规幼儿园之间争夺生源,导致幼儿人数时常变化。此类幼儿园一般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教学计划,即使有也形同虚设。教师只是象征性地上一点课,实质上是履行保育员的职责,大部分时间让幼儿园自由活动,成为事实上的托儿所。办学宗旨不符合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违背了幼儿教育规律,不利于甚至危害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3、不利于树立政府权威。《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及镇、村两级组织均不对非法开办的幼儿园进行监督、评估和指导,助长了无政府思潮,误导了广大群众,损伤了政府形象。
    二、非法开办幼儿园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1、基层镇政府对原集体所有制的幼儿园进行改制的行为不规范。在一些案件中,镇政府对幼儿园进行改制是因为在改扩建原集体幼儿园时缺乏资金,由镇政府划拨一定面积的土地,由建筑承包商先行建设,但后来镇政府无法支付工程款项的情况比较普遍,于是地方政府将此类幼儿园进行改制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改制后的幼儿园经营者大多数是当地的建筑承包商,他们不懂幼教管理,且管理方式简单粗暴,使一部分幼教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的自尊心受到伤害,被迫辞职或下岗,致使教学质量下降,在群众中威信降低。
    2、辞职或下岗的幼儿教师数量的增加和私自开办幼儿园收费低廉是导致非法办园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幼儿教师虽然下岗,但由于其知名度高且教学方法得当,深得幼儿及其家长的信任。同时,此类私人幼儿园大多收费低廉且收费方式灵活,有的幼儿园规定,家长可以先送幼儿入园后再交钱,也可以用米折抵学费,吸引了不少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入学,非法办园行为得到了当地一批群众的支持。
    3、改制过程中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规范,导致相当一部分具有办园条件的人无法办理开办幼儿园的合法手续。一些受到处罚的非法办园者也曾经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除了一小部分是因为未达到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办园要求而无法获得批准外,改制合同中一些条款不合理也是申请审批未果的重要原因。在建筑承包商与政府签订的改制合同中,有相当一部分规定在各镇范围内(农村除外)除其所经营的幼儿园以外,政府不得再批准开办同类型的幼儿园。所以一大部分具有办园条件的人无法从政府主管部门处获得办园的批准文件。
    4、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周期长,使违法行为人有隙可钻。非法办园行为被发现后,行政机关从调查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要一个多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此阶段司法无法介入,客观上对违法行为人有利。当行政处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幼儿园也已进入假期,法院无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执行。新学期开始后,违法行为人变换花样,采用变换办园地点更换负责人等方式继续非法办园。此时,法院因主体等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而无法执行,只能等待行政机关对新的违法行为人再作行政处罚后经过相同的程序才能重新强制执行。这种恶性循环极大地损害了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和法院司法功能的发挥。
    三、建议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1、对改制幼儿园过程中的做法进行反思,坚决纠正其中的不合法行为,依法规范改制行为。
    2、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有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要加强对有关非法办园行为人的法制教育力度,引导其自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申请手续,合法办园。同时要加强对幼儿家长的教育,使其确信只有把孩子交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幼儿园才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3、加强对幼儿教育活动的行政管理力度。对于幼儿教育主管部门来说,加强行政管理的力度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对于改制后的幼儿园,要从收费、管理等多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4、完善立法,为对非法办园的处罚提供法律依据。对于非法办园的行为,目前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要求行为人停止非法办园行为,但这种执行可操作性不强。建议立法增加一些操作性更强的处罚形式,比如在行政处罚中,除了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非法办园的行为之外,还可以处一定金额的罚款,以降低法院强制执行的难度。

(金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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