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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举行集中宣判大会 加大打击犯罪力度保障创建“平安常州”
发布日期:2004-04-30

    为了严厉打击恶性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创建“平安常州”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4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柯俊松、朱斌2名被告人以及洪明等6名罪犯进行了集中宣判。

    两名一审被告人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谈建中宣判:

    (一)被告人柯俊松为泄愤,故意投放毒物,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之严重后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柯俊松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朱斌因为情感纠纷,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斌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6名罪犯的宣判是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洪生院长宣判:

    (一)故意杀人犯洪明因嫖娼染上性病后,在索要医疗费未成的情况下,持刀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依法判处洪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故意杀人犯冯文飞目无国法,持砍刀杀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冯文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故意杀人犯熊修金因感情纠纷,故意杀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熊修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故意杀人、盗窃犯奚建明因怕丑行暴露,故意杀害他人,致二人死亡,并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奚建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五)故意杀人、盗窃犯张建军为泄愤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张建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六)故意杀人犯朱永超目无国法,因感情纠纷而持刀砍杀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法判处朱永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上案件宣判后,罪犯洪明、冯文飞、奚建明、张建军、朱永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熊修金未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已依法核准洪明、冯文飞、熊修金、奚建明、张建军、朱永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当天,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洪明、冯文飞、熊修金、奚建明、张建军、朱永超验明正身,执行了死刑。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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