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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对一缓刑犯试行社区矫正
发布日期:2004-04-23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苏俊明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中,认为被告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被告人苏俊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在认真听取了被告人居住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其平时表现的意见和被害人家属书面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后,天宁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试行社区矫正。宣判后,被告人苏俊明自愿填写了接受社会矫正《保证书》,承办法官向被告人宣布了《监管令》及《社会服务令》,要求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在所属社区朝阳桥街道办事处丽华一村居民委员会辖区内定期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被告人表示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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