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一起有关行政合同案 |
发布日期:2004-04-20 |
我院行政审判庭最近审结一起有关行政合同案件即上诉人常州东成电气有限公司上诉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江苏新辰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常州市天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侵权一案。 常州东成电气有限公司诉称,1997年刘晖和新辰集团共同投资设立了东成电气公司,其中新辰集团以1389.2平方米的厂房作价入股,随即该厂房产权转至原告名下。2000年,新辰集团将含原告厂房所占土地有内的其下属单位常州市煤矿机械厂地块转让,并报请被告办理该地块出让手续。被告于同年8月将该地块以招标方式出让给天宁开发公司,但未通告原告。2003年7月,原告在不知情、不欠水电费的情况下,被停电、停水。原告认为被告在招标出让上述地块时未能查明内有原告房屋和土地这一事实。原告拥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法定原则,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经营权等合法权益,且由于停电停水的行为也造成了原告较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原审法院撤销被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驳回常州东成电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行政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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