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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执行死刑
发布日期:2004-04-12

    江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2003]第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建新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建新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而且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本院于2003年6月23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建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4日以(2003)刑复字第246号作出裁定,核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刑终字第203号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建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2004年4月8日,本院刑一庭依法对被告人许建新验明正身,以注射方式对其执行了死刑。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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