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常州试行执行法官职业化
发布日期:2004-04-02

    常州中院为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在充分酝酿和工作准备的基础上,经过推荐报名、资格审查、业务考核等11道程序,在3月29日,选拔出执行法官10名、执行官5名、执行官助理6名。
    常州中院执行机构试行法官职业化的基本模式为:在执行机构内部设三个处,即执行实施处、执行裁决处、综合协调处。执行实施处内设两个执行实施组,每组均实行“执行法官+执行官?或执行助理?”的“一四”模式,即由1名执行法官和4名执行官?或执行助理?组成,分别设组长1名,一般由执行法官担任,不再设固定执行长。执行实施处处长由1名副局长?执行法官?兼任。执行裁决处实行“执行法官?合议庭?+书记员”的“三一”模式,即由3名执行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和1名书记员?或兼职?组成,设处长1名,原则上由执行局1名副局长?执行法官?兼任,不再设固定执行长。综合协调处实行“执行法官+执行官?或执行助理?+书记员”的“二二一”模式,即由2名执行法官和1名执行官(或执行助理)和1名书记员组成,设处长1名。原则上由执行局1名副局长?执行法官?兼任,不再设固定执行长。在此基础上,综合协调处另配备一名专职内勤?由执行法官或执行助理担任?和若干名驾驶员。
    在此基础上,按照《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的要求,明确划定执行实施处、裁决处和综合协调处的职责权限,各司其职、分权制约、互相协调、有序运作,合理配置审判和执行资源,最大限度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延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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