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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同居、重婚和婚外恋作出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01-12-27
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办案法官及众多当事人极为关注的疑点问题进行确认和细化。这部司法解释从明天起施行。据悉,这只是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第一部分,以后还将分批陆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新婚姻法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司法解释由此将“同居”与重婚、婚外恋区别开来。婚姻法新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司法解释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根据婚姻法第18条关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的规定,此次司法解释明确指出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是不同的。
  
  司法解释还规定,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的,不能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无过错方提出过错赔偿只能向配偶提出,不能向“第三者”索赔;过错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能是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最高法院负责人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秉承立法原意,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的利益。新婚姻法今年4月实施后,各地法官对一些新制度新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应用起来更加方便和统一,进一步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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