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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效果 规范庭审——赴上海法院观摩学习行政案件庭审的体会
发布日期:2001-10-12

   编者按:为规范我市法院行政审判方式的改革,提高行政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水平,我市法院行政审判条线审判长以上一行20人于6月13日至14日专程赴上海有关法院学习考察。期间,观摩了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一审庭和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二审庭,并和上海市高级法院及上述两法院交流了各自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经验、体会,探讨了庭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收获颇丰。该庭据此撰写了题为《注重效果,规范庭审》的考察报告,现将此文摘编刊发,供大家在工作中学习参考。

 注重效果   规范庭审


——赴上海法院观摩学习行政案件庭审的体会


  一、两个观摩案件的庭审特点
  1、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庭前均召开了预备庭,确认了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情况,明确了诉讼请求、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诉辩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进行了诉讼指导,特别是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初步确认了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为顺利开庭打下了基础。
  2、开场简练。由于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直接对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立案、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答辩及举证情况及具体日期进行了归纳,删除了原被告分别宣读起诉状、答辩状的形式过程。当事人对审判长概述的内容提出异议后,法庭也能在核实后予以明确。

  3、合议庭内部分工合理。整个庭审不存在审判长一人主审、两人陪审的现象。审判长重在驾驭庭审、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进行总结归纳,并对有关证据进行认证。合议庭其他成员偏重于法庭调查,宣读证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的调查及证据认证,合议庭又能相互配合。

  4、层次清楚。由于两个观摩案件均是“作为”的行政案件,故整个庭审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从强调被告负举证责任角度主要在四个方面展开审查:一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目的的合法性;二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合法性;三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四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在每个方面审查结束后,合议庭均进行归纳和总结,并就某些证据当庭认证。对质证时有争议的事实,合议庭要求双方在综合辩论中阐明观点。对当事人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方面法庭只是作简单的调查询问,而将法庭查证的重点放在事实与适用法律方面。

  5、审判长对整个庭审的节奏把握较好。尤其是在举证时,能要求当事人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和所证明的对象。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又没有聘请律师的原告方,法庭能引导他们进行质证辩论,体现了庭审的公正性。在综合辩论阶段,审判长归纳辩论焦点,提醒双方对质证后已经清楚的事实毋须再进行辩论,并限定了双方的辩论轮数及每一轮辩论应把握的时间,一般第一轮辩论限定15分钟,第二轮辩论限定5分钟,确保了整个庭审的高效运作。

  6、注重效果,选择适当的宣判方式。针对行政案件的特殊性,上海法院不强调行政案件的当庭宣判率。行政案件的宣判主要采用三种形式:一是对证据已经充分、合议庭吃得准、原告又能胜诉的案件当庭宣判。二是合议庭虽然吃得较准、但属被告胜诉的案件定期宣判。一方面可以当庭规定宣判时间,不用再发开庭传票,同时促使审判人员在限期内合议并写好判决书,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案件中被告胜诉的案件当庭宣判越多,老百姓就越会觉得下判不稳重,降低对行政诉讼的信心。三是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有些证据需要庭后再收集的或当事人新补充的证据需要庭后再核实的案件择日宣判。

  7、审判人员业务精通,树立了行政审判的权威性。两个观摩案件分别涉及到规划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生育管理。从庭审中,我们感觉到,审判人员对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计划生育处罚等法定构成要件相当熟悉,对行政专业术语理解得较为准确。审判人员具备的较为广博精深的综合知识不仅为确保办案质量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同时也赢得了当事人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尊重和信任,树立了行政审判的权威性。

  8、当事人素质较高。两案庭审中,不仅被告行政机关能服从庭审指挥,举证、质证能力较强,而且作为普通老百姓的原告,特别是集团诉讼的原告,对庭审过程也较为熟悉,对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及相关实体法较为了解,对整个庭审能予以配合。

  二、改革完善我市法院行政案件庭审的建议和设想

  1、牢牢把握审查重心,始终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庭审中,法庭应当指导双方当事人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和质证,力戒由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和行政机关一起联合审查原告的现象。

  2、始终坚持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案件控辩式庭审方式中,法官应当有意识地将被告置于控方地位、将原告置于辩方地位,由被告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由原告针对被告的举证进行质证。

  3、牢固树立原、被告双方对峙,法官居中裁判原则。在控辩式行政案件庭审中,法官仅仅是消极的事实裁判者,他只履行裁判职能和指挥职能,而不应履行调查职能。如果法官主动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证据展示活动,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感觉,所作出的判决即使正确合法也容易使当事人认为不公正。因此,在法律和上级法院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市法院可以大胆实践、积极创新,设计出一套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对抗规则,确保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机会尽展其词,同时又能将其对抗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4、有针对性地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庭审效果。根据我市法院行政审判实践分析,由于原告在庭审中往往处于弱势,抗辩局面难以形成。同时又因其不懂庭审规则,或抓不住审查重点,在被法官阻止后又经常胡搅蛮缠,甚至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要改变这种状况,可以对当事人试行诉讼指导,一方面可以克服原告因诉讼知识的缺陷而造成的庭审中的不利局面,避免使原告产生“官官相护”的印象,同时也可以提高庭审效果。

  5、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特别是审判长的当庭认证能力,对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审判人员当庭拿得准的应及时作出采纳或否定的认定,不必将所有证据留待庭后合议时认定。这样不但能强化庭审功能、避免庭审流于形式,而且能体现合议庭职能、增加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同时也促使审判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其在庭审中的责任心和主观能动性。

  6、增强行政审判人员素质。针对我市法院行政审判人员交流换岗频繁、行政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的状况,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特别是对行政实体法的熟悉掌握程度。二是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在人事调动时尽量保留行政审判骨干力量。三是将审判中的一些琐碎事务性或辅助性工作交由书记员或速录员去完成,使法官集中精力开好庭、写好裁判文书,钻研业务知识,搞好理论调研,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7、积极配合“四五”普法,大力提高全体市民的法律素养。法官在庭审中要善于借助庭审规则,向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和旁听群众宣传法律,使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利用合法的救济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有一个较大的提高

 

主办单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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