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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局制定廉政建设措施三十条
发布日期:2004-02-26

    为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格高尚的法院执行队伍,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执行干警的廉洁自律意识及整体素质,努力把执行局建设成为“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公正高效、清廉文明”的战斗集体,现结合执行工作特点和执行局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  不办"三案";
    二、办案不"三同",如确有必要与当事人一同出差办案的,坚持做到经济上分开;
    三、不为自己承办的案件推荐律师,不为律师介绍案件;
    四、不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包括在家中接待);
    五、不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宴请等以及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旅游、健身、美容、度假等高消费活动,不接受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六、不向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报销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特别是报销手机费、出租车费;
    七、不向当事人或案件代理人借钱、借交通、通讯工具;
    八、不故意不收、少收、免收执行实支费;
    九、不挪用、贪污执行费及截留、私分被执行人的财产;
    十、不故意歪曲事实汇报案件;
    十一、不故意拖延、不执行案件或违法加大力度乱执行案件;
    十二、不给其他案件承办人穿针引线、打招呼、施加压力影响等;
    十三、不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的财产;
    十四、不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
    十五、在评估、鉴定、拍卖过程中不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抬高价格,不指使多收评估、鉴定、拍卖费,不购买拍卖、变卖物品;
    十六、不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
    十七、不违反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十八、不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其转移、隐藏、变卖其财产,不违规执行或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尽可能采取得当的执行措施,尽量避免造成案件难以执行及当事人的财产损失;
    二十、不私自制作诉讼文书及违反审委会、合议庭评议结论制作诉讼文书;
    二十一、依法送达诉讼文书;
    二十二、不丢失案卷,不擅自将案卷和其他诉讼材料提供给他人;
    二十三、不私自办理执行案件;
    二十四、本人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执行人员有可能或已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影响公正执行的,能采取适当措施或及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
    二十五、对当事人要做到语言规范、文明,言论谨慎;
    二十六、不擅自干涉下级法院的办案;
    二十七、无迷信、赌博等有损法官形象的行为;
    二十八、提高执行效率,注重与其他执行法官共事的协调性、配合性及有效性;
    二十九、服从组织、领导的工作安排,敬业勤勉,及时圆满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十、遵守院里的各项工作纪律和管理制度。

常州中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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