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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刑一庭对熊修金故意杀人案、王国平强奸案进行宣判
发布日期: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我院刑一庭对熊修金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宣判。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熊修金与被害人罗荣林经人介绍结识并同居,后两人感情不和,多次发生争执,罗提出分手,并来常州打工。后被告人熊修金来到常州,要求与被害人罗荣林和好,遭到罗的拒绝,遂起杀人歹念。2003年7月2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熊修金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华村委国亚纺织品有限公司三楼罗的宿舍内,再次纠缠罗,欲与罗重归于好。遭拒绝后,熊即用事先准备的榔头猛击罗的头部数下,并用剃须刀割罗的颈部一刀。罗荣林呼救、挣扎,群众闻讯而至。被告人熊修金不顾群众劝阻,继续追打罗。在房间外走廊上,熊采用手扼颈部、砖砸面部、脚踩颈部等手段,致罗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荣林系遭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熊修金因感情纠纷,故意杀死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合议庭以故意杀人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熊修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4年2月12日,我院刑一庭对王国平强奸一案进行宣判。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国平在假释考验期间内三次奸淫幼女;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两次奸淫幼女。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王国平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奸淫多名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在假释考验期内和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作案,构成累犯,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予严惩。合议庭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国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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