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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副书记于超在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4-02-12

(2004年2月11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对于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开拓进取,再创法院工作新局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刚才洪生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我完全赞同。希望全市法院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过去的一年,是很不平凡的一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干部群众面对较大的困难挑战和巨大的竞争压力,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始终按照市委确立的"三个更、四个强力推进"的全年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五个确保"的工作要求,克服困难拓新路,抢抓机遇求发展,全市人民以超常的干劲创造出新的超常业绩,实现了抗击非典、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面胜利。全市国民经济跃上新台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首次突破3000美元,全年完成国内生产总值900.2亿元,增长14.5%;实现财政收入136.1亿元,增长32.3%。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新提高,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1307元和5550元,增长13.8%和8%。应该肯定的是,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全市法院所提供的有力的司法保障密不可分的。
    一年来,全市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建设为着力点,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是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理顺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二是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把实现公正与效率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三是深入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主题教育活动和"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在进一步明确司法指导思想、端正司法作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规范法官行为等方面推出了许多新举措,法院自身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四是坚持改革创新与发扬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相结合,重视加强诉讼调解工作,较好地实现了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总之,全市法院在过去的一年中,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利,作出了不懈努力和重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向全市法院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和亲切的慰问!
    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坚持服从服务于发展大局,进一步强化法院审判的司法保障职能
春节长假过后的第一天,市委、市政府就召开了全市加快发展表彰动员大会,号召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力争"两个率先"、实现富民强市的总目标、总定位,创新发展思路,谋求跨越式发展,精心实施经济国际化、科教兴市、城市化和可持续发展四大战略,建设"实力常州"、"人才常州"、"生态常州"、"文化常州"、"服务常州"。刚刚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新型工业化和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沿江开发和各类园区建设,加快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加快富裕农民和提升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全市法院要毫不动摇地服从服务于全市工作大局,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找准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把服务大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各个方面。
    坚持服从服务于大局,必须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法院工作的首要位置。全市法院要积极开展"建设平安常州"活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要深刻认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任务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断总结和改进"严打"方式,增强打击实效,巩固和发展"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加强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投案自首、检举立功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着力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措施,积极参与社区矫治试点工作,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发展环境。
    坚持服从服务于大局,必须加强民事和行政审判工作,充分发挥规范调节职能,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全市法院要通过民事审判创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法治环境,特别要依法审理好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纠纷案件,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审理好涉及金融证券市场的纠纷案件,维护金融秩序;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促进农村经济体制的完善;依法审理好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案件,保障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在案件审理中,要注意遵循司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全市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加大对经济行政行为的调节力度,特别是妥善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要依法审理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要依法受理和审查、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合法行政决定案件,切实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性,依法支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活动。
    坚持服从服务于大局,必须规范和强化立案和申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涉及诉讼的来信来访。要慎重处理敏感案件的立案,规范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完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进一步实现人民法院涉案申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尤其要重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要高度重视去省赴京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信访责任制。对每一件涉案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对待,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对重大上访案件,法院领导要亲自督办。
    二、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要求在法院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法院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大局服务、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对"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进一步深化和提炼。全市法院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实践司法为民的坚定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院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和杜绝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的现象。 
    一是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确保诉讼活动有利于尊重和保障诉讼主体合法、正当的诉讼权益,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司法。人民群众提起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一个公平的裁判结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只有做到裁判公正,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才会信赖、拥护和支持法院工作。全市法院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切实提高审判质量,防止和克服"司法不公"的问题。要严格执行法定审限制度,加强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使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摆脱出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要在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下功夫,切实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坚决杜绝人民群众 "告状难"、"申诉难"的现象。
    二是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生效裁判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人民法院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客观要求。全市法院要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继续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讲究执行方法,提高执行效果,排除各种干扰,最大限度地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按照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正确运用司法手段,妥善调处社会分配领域、劳动用工领域、社会保障领域中的各种纠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要妥善处理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和进城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利益的案件,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司法救济的力度,体现社会主义司法人文关怀。要加强诉讼指导,充分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及其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和诉讼风险,避免当事人因请不起律师或者缺乏诉讼知识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继续实行诉讼费的缓、减、免,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能打得起官司。
    四是要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坚持司法工作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尤其对涉及拆迁安置、企业破产改制、职工下岗、土地征收征用流转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案件,要严格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审理、依法执行,尤其是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要严格掌握受理和执行条件。要综合运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妥善处理发展经济与善待百姓的关系,使案件的处理做到既有利于经济建设和发展,又贯彻司法为民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要重视从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为民,把依法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于各项审判工作中,在合法、公平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
    万事人为本。干好任何一项工作,人的素质是根本,是关键,也是保证。多年来,全市法院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审判,一手抓队伍,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绩,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全市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全市法院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素质,改进作风,提升水平,优化形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对法院队伍的信任和信赖。
    一要抓好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群众信得过的要求,加强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确保国家的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人手中。要切实改进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对法院工作规律性的认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
    二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要加强教育,重点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法院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进一步改进。要抓好队伍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管理,从严治院。进一步强化人才意识,坚定不移地走人才兴院、人才强院的路子。要建立法院人才的吸引、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努力创造一个能够留住人才、培养人才、爱惜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境,推动全市法院队伍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是要抓好司法廉政建设。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终体现和最后防线,也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市法院要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坚决消除极少数干警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要针对法院目前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分析原因、寻找根源,不断改进和完善确保司法公正的制度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发生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四是要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与人民群众联系最广泛、最直接、最密切,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优劣、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和司法权威。要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化解矛盾、解决纷争的能力和水平。要重视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减少和降低矛盾纠纷的对抗性。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有机衔接起来,使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的调处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进一步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保证法院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民法院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法院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是一条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政治原则。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大,审判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对司法活动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全市法院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加强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积极主动地争取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通过自身的工作,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努力把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做得更好。
    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工作,把加强法院工作作为党依法执政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维护司法权威作为维护党的权威、国家权威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全市法院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维护党的路线和主张,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市法院得到切实贯彻和实施。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充分尊重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和作用,依法支持人民法院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支持人民法院积极解决执行难问题,保证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要经常听取法院工作汇报,帮助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增加办案经费,改善办案条件,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同志们,在"两个率先"新征程中,摆在全市法院面前的任务繁重艰巨,使命极为光荣,责任分外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的领导下,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建设"平安常州",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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