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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法院审结被告人顾春英、沈玉方职务侵占、公司人员受贿案
发布日期:2004-02-03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1年,被告人顾春英、沈玉方在分别担任原常州市郊区茶山乡勤丰村党支部书记、勤丰实业公司经理和勤丰实业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同侵占勤丰村委土地补偿款、转让土地使用权差价款等共计646500元及价值555000元的土地使用权。在销售勤丰村委地基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收受他人贿赂60000元。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顾春英、沈玉方有期徒刑十年、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十五万元。                  

(天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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