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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曹立久组长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4-01-15

认清形势 提高认识 明确任务 进一步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曹立久

(2003年12月29日)

同志们:
    在这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肖扬院长指出,要根据中央提出的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依照法官法的规定,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建设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职业化法官队伍。这对于法院队伍建设,特别是廉政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省法院党组研究认为,从目前全省法院队伍的现状来分析,主流是好的,绝大多数干警是公正、廉洁的,但另一方面,违法违纪案件仍时有发生,并且在今年势头有所回升,全省各级法院必须引起警觉,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为此,非常有必要在这次院长会上进一步强调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党组委托,下面我讲四个方面问题。
    第一个问题,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简要回顾
  2003年,在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下,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全省法院认真组织传达、学习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省纪委和最高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和上级领导机关、上级法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方针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深入推进法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一是加强责任制落实工作。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则(试行)》和《江苏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两个重要文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了责任制。全省上下级法院院长之间、同级法院院长和党组成员、副院长之间,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之间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党组开展责任制落实工作,较好地发挥了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二是狠刹公款吃喝风。省法院专门提出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禁止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省法院机关修订了《公务接待工作规定》,不少法院也采取措施,规范公务接待,加大职务消费改革力度。三是认真开展清房工作。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把清理领导干部超标准住房作为清房工作的重点,加大清查力度,对于少数领导干部住房面积超标准的,坚决按照有关政策进行了处理。仅省法院机关就整改落实超标款24万余元。
   (三)坚持不懈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全省各级法院不断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强化干警的廉政意识。省法院组织在全省法院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两个务必”主题教育活动。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下发后,省法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法院组织开展学习。
   (四)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年初,省法院制定《关于加强法院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即1号文件),针对审判权、执行权运作过程中管理与监督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了整改对策。不少法院建立完善了谈心制度、对新任领导干部的谈话制度、对有违纪苗头干部的诫勉谈话制度。
   (五)结合“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活动和司法大检查活动,深入开展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在“回顾过去,开拓未来”和司法大检查活动中,全省法院坚持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查处违法违纪为主要手段,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惩处了一批违法违纪人员。各级法院法官投诉中心耐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努力钝化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六)纠风工作扎实开展。各级法院以建章立制和加强监督检查为手段,加大治理侵害群众利益等不正之风的工作。一是加强纠风工作的制度建设。5月份,省法院制定了《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8月份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结束后,根据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具体举措,省法院着手制定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司法亲民、司法取信于民,致力于改进审判作风等方面的一系列措施。二是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边整边改。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认真开展清理积案工作,解决案件超审限问题。全省法院这次纳入清理的积案共4061件,截止12月20日已清结3556件,占87.56 %。今年5月,最高法院《关于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乱收费问题的通报》下发后,省法院再次重申:凡是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文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要求各地法院纠正违规收费问题。宿迁、徐州、南通等中院对乱收费问题开展了专项清理整顿。
    第二个问题,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和经验总结
    今年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以下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及好的做法:
    1、各级法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予重视,做到加强领导,组织有力。大多数法院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法院重要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不少法院做到工作有思路、有部署,检查落实有深度、有力度。特别是各中级法院的主要领导,都能够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应有之义和首要任务,做到常抓不懈。在工作中,大多数法院能够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今年开展的“三个代表”、“两个务必”、“两个率先”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司法大检查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与“创建平安江苏”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互相促进,互相推动。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得到加强,表率作用明显。今年违法违纪的法院领导干部人数首次出现明显下降,前几年每年都有法院领导干部受到刑事处罚,今年1名基层法院副院长被逮捕,另外有1名基层法院副院长受到政纪处分。
    2、坚持教育为先,注重思想发动,着力在干警队伍中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很多法院注重运用典型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一方面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全省法院充分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深入地组织开展学习郑培民同志的活动,开展向全省法院“十佳法官”学习的活动,引导广大法官树立良好的法官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利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省法院和不少中院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班上,都开设了廉政教育课。最高法院下发辽宁、广东和湖北等地省法院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报后,全省法院认真组织开展讨论。省法院并从近年来全省法院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中选择10个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分两期下发全省法院供开展警示教育。不少法院组织干警观看《慕绥新、马向东腐败案》、《李真案》等专题警示教育片。一些法院组织干警到监狱、劳改场所安排犯人面对面地现身说法。南京市法院开展了征集警言警句活动。
    3、突出关键环节、关键人物,针对性开展规范权力运行工作。各级法院在深化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在放权的同时,研究采取加强对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在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执行流程管理特别是审、执限管理方面,在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方面,在执行工作中的分权制约方面,在委托评估、拍卖、鉴定工作的规范化方面都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4、以案件为本,围绕审判和执行案件查纠违纪违法问题。各级法院以司法大检查为载体,变被动性的坐等举报为主动性地重拳出击,认真组织开展案件检查、抽查和重点检查,通过案件查问题。在大检查中,全省法院共发现违法违纪线索186件。至目前为止,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人;给予纪律处分22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经济处罚、调离岗位等处理64人;正在调查、尚未处理的18人。在处理的人员中,基层法院副院长、中级法院中层干部共有11人。主动查处的违法违纪人数占总人数的31.6%。
    5、上级法院强化对下监督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今年以来,省法院把检查、监督作为抓落实的重要手段,强化对下级法院执行各项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先后组织对全省法院贯彻“六条禁令”和“五年改革纲要”开展审判纪律监督的情况、对全省法院开展司法大检查的情况进行了两次专项检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法院并责令严肃处理。如省法院在检查“六条禁令”执行情况时,发现连云港海州区法院两名干警在徐州执行公务期间中午饮酒,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法院。后其中一人受行政记过处分,1人受行政警告处分。徐州中院仅就禁酒令就组织了24次检查。
     6、坚持从严治警,对违法违纪人员严格处理,不留情面。各级法院严格执行法官法关于惩戒制度的规定、最高法院“四项制度”等纪律条规,对于一些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对于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纪问题,也没有得过且过,而是通过通报批评、责令检讨等方式进行教育警戒。省法院从自身做起,一名审判人员在办理一起民事案件中,拖延送达法律文书,虽然未造成当事人经济上有什么不良后果,但我们还是以过失违法审判对其予以纪律处分。一名审判人员,案件本身质量没有问题,但就因为办案作风有问题,当事人产生了意见并来反映,我们在全院大会上点名批评并责令检讨。不少法院也能够严明纪律,处理违法违纪人员不手软,发挥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淮安市淮阴区法院6名干警在开庭后接受当事人吃请,该院对6名人员均作出了严肃处理。不少法院在加大查处的同时,注意加强对干警的保护。对于举报失实的,都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维护干警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责任心和积极性。
    一年来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我们也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和体会。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综合战略,既要制定长期规划,又要制定近期目标,注重手段的综合性、斗争的渐进性和工作的层次性,增强整体效应。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看作是哪一个或者哪几个部门的事,一定要作为全局性工作,齐抓共管,发挥合力。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自身建设。不仅要领导抓,更要抓领导。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正面示范作用。3、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展开,紧紧围绕审判和执行工作展开,通过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有效规范、管理、制约和监督,预防和治理司法权的滥用。4、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心是治本抓源,重在逐步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这就必须依靠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在体制问题短时期内难以根本变革的情况下,各单位在机制和制度创新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只要是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有利于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都可以进行大胆地尝试。同时,要严格执行现有的党风廉政制度。特别是要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抓各项廉政制度的执行,做到令行禁止。5、要贯穿和体现降低反腐败成本、增强搞腐败风险这样一个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反腐败的威慑力。解决腐败问题和治病一样,预防代价最小,效果最好;事后治理代价很高,而且不易根治,不能简单地用增加反腐败成本的方法来遏制腐败,一方面要增加腐败分子的风险和付出的代价,要通过有效措施,使腐败分子的所得远远低于遵纪守法者的长远所得。另一方面,要坚持预防在先,对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以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6、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保持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强劲势头。事实证明,只有严厉查处,才能有效预防。只有对于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迎头痛击,坚决果断惩处,才能压制住歪风邪气,才能让不稳定分子悬崖勒马。如果一味忍让,只能是养虎为患。7、必须充分相信和依靠广大干警和人民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腐败现象的发生不是在外空间,只能是在群众眼皮底下。判断一个人是否腐败堕落,身边的同事、周围的群众最有发言权。我们只有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畅通渠道,充分调动广大干警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对法官的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问题。从违法违纪线索来看,80%以上的线索都是来自于群众举报和投诉。8、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思路。新形势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呈现出不少新的特点;违法违纪行为的表现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隐蔽化,如果我们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旧有的水平上,就只会落后于时代,落后于工作要求。只有不断发现并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新特点和新规律,找出新方法,才能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个问题,当前全省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目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分析
    同志们,尽管今年以来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法院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认识到我们的工作与党和人民对我们的期望,和我们担负的艰巨任务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切不可盲目乐观。
    (一)今年1-11月份全省法院违法违纪案件的基本情况
1-11月份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78件88人。已结案70件78人,受到党纪处分的3人,党政纪双重处分的5人,政纪处分的66人,判刑2人,通报批评2人。
案件特点: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案件有以下特点:
    1、违法违纪案件数量上升,呈反弹势头。2002年,全省法院违法违纪案件数量80件92人,较之2001年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今年1-11月已达78件88人,同比均上升了23%。。
    2、中层以上干部违纪违法所占比例仍居高不下,为被查处人数的28.4%,共25人。其中基层法院副院长2人,正、副庭长18人,综合部门领导5人。有的中层干部不但不带头遵纪守法,还带领部属违纪。
    3、利用执行权、审判权违法违纪问题突出。执行、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占立案查处人数的86%。其中执行人员23人,占被查处人数22.7%。被判刑的2人都是执行人员,另外还有7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锡中院执行员陈文庆因受贿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镇江句容法院执行员孙青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贿赂8次共计三万八千多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窝案”、“串案”增多。有8起案件是法院内部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
    5、违反禁令、审判纪律类案件数量上升。在处理的人员中,顶风违纪接受当事人吃请的7人、工作日中午饮酒的9人。
    6、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得到一定控制。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比持平,都是9人。但法院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数量下降。
7、案件集中发生在基层法院,且呈相对集中状态。基层法院违法违纪人员占86.3%。其中,14个法院查处了47人,占总数的一半还多。
8、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比率居高不下。违法违纪人员中,党员占84%。与去年相比有所上升,反映出基层基础工作和党建工作仍然薄弱。
9、作案手段、作案方式更诡秘、更隐蔽。
    (二)案发主观方面原因的分析
    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就其主观方面,简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理想信念动摇。2、宗旨意识淡化,权力观不正。3、追求享受,道德沦丧,生活腐化堕落。4、纪律观念淡薄。5、缺乏公正与效率意识。
   (三)法院内部管理与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尤其需要注意和研究的是,违法违纪案件数量为什么在去年大幅度下降之后今年又出现上升?有的同志可能认为是由于开展了司法大检查,从中发现并查处了一些案件,是反腐败工作力度加大的结果。但如果从另外一个方面,从发案时间来看,2003年当年发生的有26件,此前三年间每年发案都有十多件。有一些案件甚至是我们在进行集中教育整顿、执法大检查活动当中发生的顶风作案,因此,我们不能回避,也不能不承认这样一个明显的事实,全省法院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说到司法腐败问题,我们有一些同志总是会说,办案质量不高,裁判错误的问题是有的,但还远远不到司法腐败的程度吧?诚然,正如我在前面分析的,我们的队伍主流是好的,腐败也只是极少数人的腐败,但就这些极少数人的腐败,足以影响到对整个司法工作的社会公信力。你办100件案件,哪怕其中99件是公正的,只有1件不公正,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人民群众来说,就是司法腐败。现在的问题,没有必要再讨论是否存在司法腐败,而是要研究如何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如果还抱着老的观点,认为个别人的腐败现象不足为患,盲目乐观,必将给队伍建设、给反腐倡廉工作带来负面的影响甚至严重的后果。应当认识到,当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要看到,一方面,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这一过程中,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和不同利益群体的重新组合,必然会出现大量新的社会关系,产生大量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并在一些人中间引发价值观念的混乱和伦理道德的失范,为各种腐朽思想和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由于法院往往是各种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争锋的最后,也是最终的阵地,手握审判权、执行权的法官也必然成为当事人、律师进攻的目标,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法官也有七情六欲,不可能超脱也无法超脱。目前,“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找人”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而且出现了新的特点,不少案件“案子还未进门”,当事人就开始活动。过去,“找人”是为其说情打招呼;现在,发展到“找人”是为其送礼送钱。当法官的,一旦意志的防线出现一点、哪怕一次缺口,就会一发而不可收。所谓“覆水难收”、“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希望各级法院领导对于司法腐败问题要提升到应有的层面加以认识和对待。
    这段时间以来,我们省法院党组几位同志经常思考和讨论这样一个问题,造成我省法院违法违纪案件多发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根源到底在哪里?我认为,以往,我们在对违法违纪现象进行成因分析时,往往对外部的原因,社会的原因,例如大环境、大气候的影响、体制的影响、干警个人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的比较透,说的也比较多。对法院自身的原因,特别是管理和监督机制方面的原因认识的还不很到位。正如古人说的“舟必漏而后入水,土必湿而后生苔”,我们绝不能忽视或低估自身的问题,更不能以社会性、体制性和个人素质等因素为借口,来为队伍的问题进行开脱。就目前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整体上看,我们自身工作或多或少存在下列突出问题: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尚待进一步加强。少数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的主要领导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不积极,只注重签订责任状等表面上、形式上的工作,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没有真正开展起来。有的单位和部门没有很好地进行责任分解,责任不明确,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时,不好确定对谁进行追究;有的让集体或“班子”代过,“板子”打不到个人。一些单位责任追究工作不到位,工作流于形式。
    2、在党风廉政教育方面。一些法院的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弱化,在解决干警世界观、权力观问题等方面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有的单位廉政学习教育形式老套,还是停留在灌输式的照本宣科,满足于一般性地读念、传达,单调呆板;有的单位重业务,轻政治,廉政学习的时间、人员和内容得不到保证;有的单位不注重加强廉政纪律教育,对于上级法院的纪检案例通报、要求观看的廉政教育片、影视作品没有组织。一些单位廉政教育工作缺乏针对性,超前性、预防性不够,对于干警中一些带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性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者虽然有所发现,但没有通过必要手段把苗头性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有的单位对于犯有错误的干警,只重处分,没有加强教育感化及跟踪帮助,导致个别人一犯再犯。
    3、在源头治理方面,对于审判权、执行权的事前、事中监督不到位。从全省法院违法违纪情况看,80%以上的案件都发生在审判、执行部门,特别是执行庭和民庭。通过对这些违法违纪案件的深刻剖析,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监督不力。一个是放权后,院长、庭长对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监督工作弱化;另一个就是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工作弱化。另外,在法官和律师、当事人特别是和从法院出去的人员之间建立“隔离带”的工作不力,对于法官业外活动不能真正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无锡中院执行庭执行员陈文庆受贿一案就是这种情况的典型。陈文庆在任执行员期间,从1998开始至2002年底,在承办3件执行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在酒店、自己家中和当事人单位等处,收受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财产变卖买受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万元,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陈文庆受贿案的发生,我们认为除了自律意识不强,缺乏拒腐蚀能力、心存侥幸的原因外,关键还是监督不力。他受贿3起,都是在私下会见当事人、律师时进行的。在执行这3个案件中,又都是一人单独办案、采取“先斩后奏”的合议方式、执行权与委托评估权集于一身。对于这些甚至明显违反上级法院规定的做法,至少领导也是明知或者默许的,但就是没有人去管理、去监督。所以发生问题,毫不奇怪。该案中另外有一个现象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作为一名老资格的审判人员和一名老党员,陈文庆在长达24年的审判经历中,从事民事、刑事审判工作的前18年那么长时间,没有犯过这方面错误,而刚被调到执行部门不久,竟发展到走上犯罪道路?根源是什么?也许有同志会说,环境变了、接触的有钱人多了、心态变了,但从我们自身,从执行队伍的教育方面是不是可以找出一些更深层次的原因呢?
    4、在查办案件方面,一些单位对于违法审判案件查处不力。最突出的是定性问题,对于已经查证清楚,按照最高法院“四项制度”的规定明显属于违法审判的行为,不敢认定或者不愿意认定为违法审判,担心追究了责任会影响审判工作、影响积极性。一些单位领导思想上仍然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不是出于故意,即使造成错误裁判也不是违法审判、有的还认为程序违法不是违法审判。一些法院对待“四项制度”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对开展案件督查工作不积极。少数法院把案件督查工作和案件复查、评查工作混为一谈,以案件复查、评查代替督查。少数法院对于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不能认真组织查办并进行严肃处理,而是遮掩护短,有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搞降格处理或者以扣发奖金、检讨等方式代替,使一些违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助长了这些人的侥幸心理,同时也给其他干警造成很不好的负面影响。在查案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较而言苏南多数法院普遍存在处理偏轻的现象。
    5、少数法院,包括个别中级法院对于纪检监察工作重视不够。少数基层法院没有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监察室内设立案件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极少数基层法院甚至至今仍没有设立监察室。另外,一些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新形势下查案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视和研究不足,部分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观念落后于形势发展,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6、监督工作弱化。少数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明拖暗顶;同时,一些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检查督促工作不力。比较典型的省院通报的扬州中院拒不执行省院裁判,规避省院监督指导的问题:扬州中院于1995年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斌不服,向省院提出上诉。省院认为认定陈斌具有诈骗故意的证据不足,研究定下来撤销原判,宣告陈斌无罪,并委托扬州中院送达二审判决书。扬州中院坚持认为陈斌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省院复议,并在《提请复议的报告》中提出,“若复议后仍认为陈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建议发回重审。”要求由其自行纠正。省院考虑各方面因素,经研究决定,将该案发回扬州中院重审。扬州中院接到省院刑事裁定书后,并未按裁定要求重审该案,而是在未向省院报告的情况下,将该案退扬州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扬州市检察院又将该案交宝应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和审查。1997年6月,宝应县检察院将该案向宝应县法院提起公诉。宝应法院经请示中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陈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中院二审维持了有罪判决。直到陈斌向省院申诉,省院才发现上述情况,经对该案进行提审。2003年2月,省院撤销宝应法院一审判决和扬州中院二审裁定,宣告陈斌无罪,该案最终得以纠正。
    该案暴露的突出问题是:扬州中院以请求发回重审自行纠正为名,置上级法院的裁判和明确指导意见于不顾,通过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的形式,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审级管辖,规避上级法院的正常监督,在下级法院提醒案件管辖错误的情况下,坚持不予纠正,造成裁判重大错误,使无罪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刑事处罚,由此还可能带来国家赔偿,后果十分严重。造成错误的主要原因就是少数审判人员,包括一些领导干部严格依法审判的意识淡薄、漠视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应当指出的是,扬州中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不仅完全配合、支持省院对该案的调查处理,在省院发出通报进行严肃批评后,认真接受批评并切实加以整改,并在全市法院系统开展自觉接受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专项教育工作,应当说对所犯错误认识是到位的,态度是诚恳的,整改意见也是可行的。各地法院都要从这一事件上吸取教训。
    该案在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上级法院在对下监督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二审已研究决定改判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省院过分迁就中院,同意他们发回重审、自行纠正的意见。在发回重审之后,对于该案的处理情况也没有进行跟踪监督。可见,迁就、照顾带来的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作为上级法院,不管是高院还是中院,既要尊重下级法院,虚心听取下级法院的不同意见,更要坚持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该协调沟通的,工作一定要做到位;该果断决定的,要理直气壮,不能一味迁就。该监督指导的,要加强力度,不能得过且过。
  在上述存在的这些问题中,我认为,可以归纳出以下五个薄弱环节,特别需要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要加以研究,找出对策:
    第一个薄弱环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工作没有有效开展。少数单位拿责任追究“作秀”,“跟风”而上,不抓落实。有的单位虽然把责任追究制度喊在嘴上,贴在墙上,但就是不认真执行,发生了应当追究责任的问题也不进行追究。一些单位责任追究工作存在盲点和弱点。对于发生经济问题的追究查处多一些,对于用人失察失职和决策失职就不易“动真格”。近年来个别地方甚至出现腐败分子“腐而不败”,一边搞腐败,一边骗取大量荣誉的现象。最典型的是原徐州泉山法院院长王辉,问题不少,荣誉也不少,难道不发人深思?少数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对责任追究工作不积极,庸俗关系学和私心杂念作怪,怕得罪人,怕丢选票、怕损害单位形象和利益,怕影响自己前程。因此,有的对责任追究案件视而不见,不组织力量予以调查,个别单位甚至对上级法院过问的事也捂着、盖着;有的在量纪方面避重就轻,故意从轻处理了事;有的“打一巴掌揉一下”,堤内损失堤外补,搞曲线照顾。一些单位“硬性”方式追究的少,“软性”方式追究的多。即使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有不少也存在采用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软性”方式追究,给予“硬性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我认为,关键是一些单位领导责任意识不强,而责任制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的因素也不容忽视。
    第二个薄弱环节,对法院领导,特别是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工作不力。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难以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局面突出表现在少数单位:民主集中制变味,“一把手”大权独揽,集人权、财权、案件决定权于一身,只要集中,不要民主;把个人说了算看成是有领导权威,片面强调集中,一味压制民主;越俎代疱,事必躬亲,凡事一竿子到底;独断专行,随意拍板,对于本该集体决策的事情由自己或者少数人碰头决定,甚至对集体定下来的事也擅自更改或者随意变通。有的“一把手”不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成为不受约束的“特殊党员”。有的搞宗派主义、山头主义,任人唯亲。有的借案件做人情,主动迎合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的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听不见不同意见,对批评者打击报复。有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有的工作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有的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敷衍失职,得过且过。有的生活奢侈,铺张浪费,甚至腐化堕落。还有极少数人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泄露国家机密受到刑事制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主要的有:少数领导干部政治素质不高,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权力过分集中且运行过程透明度不够,难以实施监督;监督体制存在弊端,机制不健全;重用轻管,放松监督等等。前不久,我到一些地方就加强对法院“一把手”监督工作进行调研,个别法院主要领导在交流中对这个问题流露出委屈情绪,认为对自己监督,就是对自己不信任,对自己的工作不满意,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实事求是的。但恐怕也不是个别现象。
     第三个薄弱环节,在法官与律师间建立隔离带的工作不力。
    当前,特别是在约束、规范法官与律师、代理人的关系方面,办法不多,漏洞很大。十分突出的问题是,现在对于法官的最大腐蚀源是律师,而在使我们的法官远离律师方面,工作做的远远不够。律师现在热衷于搞风险代理,这种代理的特点是前期律师只收取一部分代理费用,甚至不收费用,个别的甚至由律师代垫案件受理费,但胜诉后就不是按照律师代理费用的标准收费,而是确定一个较大的数额或者根据标的额确定一个比较高的比例,有的比例高达标的额的30%甚至50%。对于一个大案子来说,一个案子胜诉后可以拿到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律师为了要胜诉,往往会用重金贿赂、收买法官。我们江苏法院有没有法官收黑钱的?依我掌握的情况,为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和承办律师约定胜诉分成这样的事情在我们江苏法院也不是没有。苏州的费明,就是和律师走的太近,从接受律师吃请到收受小礼品、过节费,到收受贿赂、介绍案件拿“回扣”,一步一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教训也是深刻的。最近在调研中,我听到有同志反映,在苏南某地有一个知名律师,到处宣扬自己能耐大、官司包打赢,甚至到“可以控制分案子,想给谁办就给谁办,想要什么结果就有什么结果”,当然,其中肯定有吹牛的成份,但也决不是空穴来风。如果不能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隔离带”,会出大问题,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大家一定要引起高度的警惕。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是,我们法院退下来的老同志、出去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回过头来搞代理,危害相当大。这些人熟悉法院办案程序,熟悉法官的性格和爱好,往往更容易投其所好,把法官拉下水。如何对这些人进行规范和约束,也是工作的一个难点。
    第四个薄弱环节,执行工作规范化不到位,执行队伍素质堪忧。从违法违纪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到,近年来,尤其是今年违法违纪案件,特别是犯罪案件突出发生在执行部门、执行人员身上,占的比例最大,这还不包括人民法庭违法违纪人员中的违法执行案件,两名已被判刑的人员都是执行人员。通过分析,一个普遍的原因就是执行工作没有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和要求,工作不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跟不上甚至不去管理和监督。另外,从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的举报和投诉来看,反映执行人员不重程序,违法执行、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作风恶劣的也占了相当大的比例。执行工作如果不能改变目前的现状,将是影响法院形象的最突出部门。除了上面提到的一些典型案例。苏州市金阊区法院的一名执行员李炜,在2002年8至12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案号、伪造庭长和被执行人签字等手法,擅自将执行到的220万余元执行款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单位及个人;贪污41000元,受贿19000元。这个案件同样反映出一些法院执行工作的内部管理环节上有问题,而且问题不小。
    第五个薄弱环节,制度落实工作不力。应当说,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最高法院到省法院,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十分重视,陆续制定出台不少制度,涉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大事项报告、廉洁办案、禁止奢侈浪费、公款吃请、送礼受礼、财经纪律等各个方面。各级法院自身也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但是,一些单位就是不重视抓制度的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里面的原因,一方面,我们的制度太多,重复的内容不少,便于记忆的不多,效果不理想。另一方面,制度的威慑力不够,不少制度满足于规定应该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但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惩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我们一些单位的领导对制度意识不强,满足于人管理人,不习惯用制度管理人,管理事。杨金华一案在这方面很能说明问题。
    杨金华是南京雨花台区法院的执行员。他还在经济庭工作期间审理的一起货款纠纷案,判决后原告提出执行申请。杨金华私自收案并由自己执行,后调到执行局后又将该案带在身边继续执行。期间,假冒其他执行案件案号,私自制作执行法律文书,于2002年初擅自接受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一辆2000型桑塔纳轿车,供个人使用至被查处时止,长达一年半之久。另外,杨金华在承办另一起经济纠纷中,于2002年7月收受贿赂5000元。直至2003年6月其借用当事人车辆被告发,慑于纪律才予退还。另外,于今年7月14日工作日中午公然违反“六条禁令”,参与饮酒。雨花法院认为,杨金华犯接受案件相关人员财物错,给予记过处分;犯借当事人交通工具错,给予警告处分;犯私自办理执行案件错,给予警告处分;犯违反工作日中午禁止喝酒错,给予记过处分,决定合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从杨金华违纪一案暴露出来的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1、内部管理混乱。杨金华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标的额164万元,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应由中院一审,存在超标的受案的问题。2、杨金华违反规定办私案、私自办案。私自受理自己无权执行的执行案件。在三年多时间里,私自执行该案出差几十次,每次都是经领导同意的,但就是没有一个领导查问一下,杨金华执行的是什么案件。3、杨金华以权谋私,借用当事人交通工具供个人使用,上班期间经常出入法院,也没有人过问,分管院长、执行局长甚至还随同该车出过差。4、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杨金华置《六条禁令》于不顾,公然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该院分管副院长竟然也一同参加饮酒(该副院长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在该案中,杨金华固然是一错再错,不该办的案件照样办,不能借用当事人交通工具照样借用,不能收受的财物照样收受,不能在工作日中午喝酒照样喝。但对雨花台区法院来讲,难道不存在该管理的不管理,该监督的不监督,该制止的不制止的问题吗?我们的领导人有没有责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通过该案,暴露出我们一些领导在执行上级规章制度上,在严格依法办案上,在加强管理和监督上麻木不仁,严重不负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存在的上述问题特别是这些薄弱环节,是我们当前和今后应当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
    (四)应当吸取的教训
    上面从干警违法违纪案件原因的主、客观两个方面,主要是从干警自律上、从法院内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上进行了分析。从中应当总结和吸取哪些经验教训呢?我认为,至少有下面几条值得重视:1、必须教育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不能淡忘责任。2、必须坚持严格自律,不能放纵欲望。3、必须坚持是非分明,不能为情所累。4、必须坚持警钟长鸣,不能心存侥幸。5、必须狠抓廉政制度落实,做到令行禁止。6、必须坚持强化监督,不能疏于管理。7、必须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院,不能放松查处。
   (五)开展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利条件
    尽管问题不少,困难不少,我们也决不能被吓倒,不能气馁。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对于面临的形势作正确的估计,既要看到不利条件,也要看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下列有利条件。第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作了充分肯定,也是对我们工作最大的支持和鼓舞。省委及地方各级党委对于党风廉政建设也非常重视。第二,经过多年实践,我们已经积累了不少预防和治理司法腐败的好的经验。有了一套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的较为成熟的廉政制度和落实机制。第三,我们有各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的有力指导。第四,经过多年建设,我们已经有了一支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有较强战斗力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第五,也是相当重要的一条,我们有全省法院绝大多数干警的支持、有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有这些有利的条件,只要我们正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不断总结经验,树立信心,脚踏实地,扎实工作,一定会取得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胜利。
    第四个问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
    全省法院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指导,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标兼治,综合治理,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形成一套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在内的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和克服腐败现象。经过努力,2004年要实现以下目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更加好转,对法院领导行使权力的监督切实加强,对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违法违纪案件多发的势头进一步得到遏制。为此,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视和组织领导。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能不能有效开展,党组,特别是一把手的重视程度至关重要。各级法院党组,特别是一把手一定要提高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负起第一位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要加强对于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纪检监察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和衡量标准。你这个单位纪检组监察室人员有没有配齐配强,能不能有效开展工作,是衡量你这个法院党组、你这个一把手是不是真正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标准之一。关于中院和基层法院监察室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标准,省法院早在2000年就有明确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单位,要尽快按照要求配齐。同时,一把手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特别是开展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为查案工作撑腰,帮助排除阻力,解决困难。
    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实现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把能否促进“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和能否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作为各级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成效的重要衡量标准。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必须坚持做到始终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必须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不论是信访举报工作,还是案件督查工作,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件具体案件都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法院队伍的形象,切不可有丝毫懈怠,真正做到为群众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确保人民法院成为群众利益的捍卫者,确保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成为审判事业健康发展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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