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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执行法官的日记
发布日期:2004-01-14

    年初“平安江苏行”的采访进行到常州这一站时,我们一共十四篇的报道计划已行程过半,有人提出,第九篇能否突破大通讯的形式,来点创新?
    无巧不成书。在与常州法院的同志交谈过程中,有关日记的话题引起了我们共同的兴趣。中院执行局女执行法官张梅的工作日记在局域网上发布后,短短数天时间,被点击196次,全院干警几乎每人点击一次。
    今天,我们再次“点击”了这位执行法官的日记。
    又一个棘手案件(2003年1月4日)
    一上班,我刚要出门执行一件棘手案件,局长潘桂林又交给我一个案子,执行申请人是中国农业银行武进支行,被执行人是常州市武进漕桥旋耕犁厂,执行标的是166万元。我一看是个金融案件,就知道又是一个难执行的案子。
    执行金融案件最大特点是处理抵押财产。法院在执行中通常会遇到一系列社会问题,一方面银行的债权是合法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另一方面企业确实困难,职工基本工资都发不出。为吃透案情,我呆在办公室仔细阅读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并办理有关执行手续。
    上手似乎还顺利(2003年1月7日)
    今天传申请人方与被执行人方到庭。申请人方的委托代理人小闻刚从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略显稚嫩。被执行人方的法定代表人史厂长可是个年过半百,经历过风雨场面的人物了。法院主持双方代表商谈执行方案,这位史厂长看上去态度还算诚恳,当即表示企业没有其他任何纠纷,同意由法院将企业抵押给银行的抵押财产依法进行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所得款抵偿银行欠款。没想到被执行方挺配合,我办的这个案还挺顺的。
    案件材料很快按本院新的执行工作流程管理程序移送到司法鉴定中心,由他们将执行标的,坐落于武进漕桥的抵押给申请人的所有厂房、办公楼等委托专业评估、拍卖机构处理。
    我手上的本案执行工作暂停下来,主要精力又可以放到其他案件上去了。
    拍卖成功(2003年6月2日)
    一大早,常州市三和拍卖行的杨总就打电话过来,语气中夹杂着兴奋:“张法官,武进漕桥案的委托拍卖成交了,140多万元。”太好了!我听了也很高兴,虽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0多万元,但目前我市法院所处理的经济纠纷中银行债权受偿率达到80%以上还是不多见的。我很快将这个好消息通知了银行的小闻和被执行方史厂长。
    端倪出现(2003年6月4日)
    拍卖成交是皆大欢喜的事,可史厂长接了我的电话似乎不太高兴,说有事情要找我。一大早,我刚到办公室还未坐定就见史厂长哭丧着脸说:“张法官,我犯大错了,我本以为这些抵押房产按评估折价是卖不出去的,没想到拍卖成交,这下糟了,我还有很多事情瞒着法院和银行呢,法院真的要强制执行下去,会闹出人命的……
    我赶紧又把银行的小闻通知到法院来一起协商。原来这位史厂长当初为取得银行贷款,不惜将企业全部资产抵押给银行,抵押房产中有8套住房是老职工参与集资建造的,厂里至今还欠这些老职工一部分建房集资款,而且企业当时还与他们签订过保证其永久居住权的协议。他们对设置抵押的情况并不知情。现在这8户人家基本都是年老体弱的退休职工,有一个得了癌症住在医院里。企业歇业停产后,史厂长未经抵押权人银行同意,又擅自将厂房中部分车间出租出去,租期有的长达3到5年。这下房子拍卖成交让他隐瞒的问题是纸包不住火了,这几天集资造房的住家户和租赁户天天盯着他讨说法,使他有家不敢回,现在不知怎么收场呢。
    下手难啊(2003年6月8日)
    小闻很快就将银行领导的集体意见反馈过来了,银行的态度很坚决:抵押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住家户、租赁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属另外的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解决,与本案执行标的处理无关,请求法院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清场工作。
    被执行人方的史厂长不知躲到哪儿去了,连电话也索性不接了。
合议庭讨论之后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同时,妥善做好协调工作,尽量避免矛盾激化。
    一大早,我和驾驶员小汤去武进漕桥的被执行人厂内张贴限期搬迁公告,公告一贴出,围观的人群顿时就像炸开了锅,议论纷纷。我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了一番法制宣传,同时请他们相互转告,如有什么疑问,可以到法院来反映,由法院负责解释。
    与被执行方对话(2003年6月19日)
    离限期搬迁的期限还剩最后一天,我今天到现场去看了看。警车刚到农行分理处门口,就围了一大群人,每个人的样子都很激动,“房子是我们出一部分钱建造的,法院无权执行”,“我们租赁厂房都是签了租赁协议的,我们不管什么抵押不抵押的”……我知道如果言语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矛盾激化。我清了清喉咙,大声叫道:“静一静,请大家静一静,你们这么吵,我一个也听不清楚,我是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与你们个人没有任何恩怨,我在法院工作近二十年,请相信我会依法办事的,有什么问题请一个一个说。”人群顿时安静下来,所有的目光一起注视着我,我挺了挺腰板暗自为自己鼓气,我的身份是人民法官,我现在是代表国家从事公务工作,我不应有任何畏难情绪。
    我让银行同志协助安排这些住家户和租赁户分别派代表到分理处办公室商谈解决方案。分理处最大的办公室只能坐一部分人,我当即决定安排现场人员分批谈话,先找集资建房住家户,再找租赁户,向他们一个一个了解核实情况后再宣传法律规定,同时会同银行协商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尽力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挥之不去的是小女孩那双惶恐的眼睛(2003年7月8日)
    这几天,我的眼前一直有一双小女孩怯生生的眼睛在晃动,她的年纪也就和我女儿差不多大吧。当时我走进她家察看居住情况时,她立即躲到衣柜后面,两只眼睛偷偷地看着我,眼神中充满恐惧和疑惑。她要是知道到她家来的法官阿姨是要让她的一家搬出她从小就居住的地方,而且不知道搬到何处去住,该是何等的伤心啊!我一直在思考着,一定要想办法帮帮她。帮助那些弱势群体,帮助那些正在生产的租赁户。我们作为人民法官,不光要执行国家生效的法律文书,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肩负着稳定社会的重任,执法得为民啊!
    今天不知是第几次到武进漕桥了。由于银行与集资造房户、租赁户之间协商的方案差距太大,买受人已多次通过拍卖行请求法院交付已成交的房产,否则要求退回买受款。
    时间紧迫,执行案件不能久调不决。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不能体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合议庭再次讨论决定:再到被执行人厂内张贴限期搬迁公告。在限期8月10日前,各方如果还是达不成和解方案,法院就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对非法使用抵押房产的住家户及租赁户采取强制搬迁措施。
    峰回路转(2003年7月23日)
    虽然限期搬迁公告贴出去了,强制执行的大局已定。但我的心里还是有一股说不出的滋味。我不死心,我还要再做做工作。
    银行的分管行长王行长被我多次请到待执行的现场,让银行领导亲眼见见群众的困难生活,如果强制执行可能会发生的种种情况。在我的奔波下,银行与住家户、租赁户之间的差距渐渐在缩小,我期望的结果终于出现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个比较圆满的解决方案:由银行在所得执行款中除代企业退还所欠职工造房集资款外,再拿出一部分作为住家户重新租赁房屋的租金补偿;对租赁车间户按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小型租赁户采用补偿部分租金损失及搬迁费用的办法;对生产规模比较大的租赁户,通过其自身努力和法院协调做工作,由租赁户与买受人重新签订了新的租赁协议,争取延期搬迁,尽量维持正常生产,保证平稳过渡。
    一桩矛盾易激化的案件终于得到妥善处理,我情不自禁地流下了眼泪,我从心底里为此案能这样圆满打上句号而高兴。
    “不称职”的妈妈(2003年7月26日)
    一早起床,看见女儿嘟噜着小嘴,眼里含着眼泪,“妈妈,你什么时候带我出去玩,你和爸爸总是没空。”我鼻子一酸说不出话来。是啊,有几年未歇年休假了。孩子爸爸是警察,整天看不见人影,工作比我更忙。女儿真是太孤独了,记得昨天晚上我回来后喉咙痛得连话都不想和她多说,只叫她自己随便吃点东西后洗洗去睡觉。自己顾不上白天流了一天的汗,一头倒在床上就睡着了,难怪现在她的气还未消呢。
    匆匆忙忙洗个澡后上班。今天还约了其他案件当事人来法院协商案件呢。
    身为法官很自豪(2003年8月11日)
    门卫法警说,今天找张法官的人真多。是啊,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各住家户和租赁户均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搬迁和重新签订租赁房屋的手续,今天是来法院财务上领取补偿款的。每个人的脸上都洋溢着笑容:“张法官,谢谢你啊,有空到漕桥来玩”,“张法官,你辛苦了,你一个女同志真不容易”,“张法官,我一定要请你吃饭,你帮我们解决了大问题了”……
    银行的小闻同志也转达了他们行长的问候,并说:“张法官,这个案件办得太漂亮了,我一定要好好跟你学学。”
    看着各方感激的眼神,我会心地笑了,由衷地感到作为一个人民法官的骄傲和自豪。
    记者手记:
    一起矛盾易激化案件在法院的多方努力下,终于化险为夷。张梅说,那一刻她的眼泪止不住就滑落下来。那是成功的喜悦的泪水。
    在执行工作中,怎样既保护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困难,尤其那些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的特困企业,维护社会的安定?常州法院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他们不是被动地等矛盾出现才采取相应措施,而是在执行前期就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把司法为民,维护职工权益贯穿于整个执行过程,灵活、及时、妥善地化解了一桩桩矛盾。
    在记者的采访本上,还记着许多的数字:
    268件。去年仅中院就执结涉及职工权益案件268件,基本以调解方式结案,且无一起因法院处置不当而引起职工群体性上访。
    2650人。这些案件共涉及193家企业2650名职工,2650名职工意味着2650个家庭,每一个家庭安宁了,社会才能更安定。
    ......

(张纪范 李海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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