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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常州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工作研讨会
发布日期:2004-01-12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市中院与市司法局于2003年3月建立了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沟通协调制度。一年来,通过二级法院和司法局的共同努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了进一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交流研讨先进经验,2004年1月8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研讨会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市中院、基层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市司法局、区司法局基层工作处负责人。会上通报了2003年全市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其中除1件被确认无效、1件被撤销之外,其余32件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均被维持。市中院副院长陈少宝到会作了讲话,他强调人民调解工作首先要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切实降低群众解决纠纷的成本。对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指定专门人员审理,对调解协议的认定要从宽把握,同时要加强人民调解的调研,争取把常州市的人民调解工作推上更高的水平。

(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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