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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全面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公丕祥院长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04-01-06

公丕祥
(2003年12月2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以及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总结回顾2003年度全省法院的工作,分析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落实2004年度全省法院的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动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2003年全省法院工作的回顾
    今年是我省“两个率先”战略目标实施的第一年,也是全省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换届后的开局之年。各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保持工作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继续坚持“一个主题,三件大事”的工作布局,以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建设为着力点,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认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利,作出了不懈努力,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改革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依法服务“两个率先”,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全省各级法院立足审判工作,找准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把服务大局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制定意见,出台方案,推出一系列举措,通过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平安江苏”、“沿江大开发”、“两个率先”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障与法律服务。今年1-11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44449件,同比下降6.35 %,其中刑事案件40730件,民商事案件298040件,行政案件5589件,同比分别下降8.52% 、6.44%和上升18.01%;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173776件,同比下降11.35%。共审结各类案件292968件,同比下降5.52%,其中刑事案件37038件,民商事案件251335件,行政案件4595 件,同比分别下降7.15%、6.70%和上升17.22%;执结各类申请执行案件146479件,同比下降6.66%,执结标的额203.06亿元,同比上升24.27%。总结案率达85.05%,同比上升0.75个百分点,未结案件数下降10.83%,其中,刑事一审未结案件数下降18.45%;民商事一审未结案件数下降10.78%;行政一审未结案件数上升26.18%;未执结案件数下降24.27%。此外,各级法院还结合审判实践,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把坚持“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作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根本,一年来,省法院通过制定适用法律规范性文件、定期分析审判运行态势、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审级监督等途径,进一步强化审判监督与指导,统一执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通过清理超审限案件,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下半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的清理超审限案件,特别是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力度大、进展快,成效明显。据统计,截止11月底,全省纳入清理范围的4061件超审限案件,已清结3053件。其中,列入最高法院清案范围的58件超审限刑事案件在11月26日就全部清理完毕,提前完成最高法院下达的清案任务。此外,省法院提出更为严格的清案标准,对全省425件具有法定事由,依法办理过相关审限变更手续,未超审限,但审理时间较长的刑事案件,列入清案范围,其中424件也已清理完毕。同时,各级法院进一步完善案件审限管理长效机制,坚持杜绝和防止案件前结后积、边清边积现象的发生。各级法院便民、利民、方便群众诉讼的措施也纷纷制定出台并逐步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
    ──深入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法院自身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在全面回顾过去五年法院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和改进法院自身建设作为工作的着力点,以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教育活动为主要载体,明确法院自身建设的方向,找准法院自身建设的突破口。以检查案件为切入点,从指导思想、审判作风、审判质量与效率、有无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和有无违反《江苏法院系统六条禁令》行为等四个方面,突出抓好“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全省法院共复查案件212943件,其中重点复查7359件,纠正错误裁判案件72件。共梳理出涉及省法院机关和全省法院需要整改的内容56项,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干警88人,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人。通过司法大检查,广大干警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确立,工作作风进一步改进,法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省法院制定、完善了50多项工作制度,各级法院也从自身实际出发,坚持边查边改,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进一步推进了法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巩固改革成果,规范改革措施,法院改革继续推进。今年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的最后一年。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的统一部署,对《纲要》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总结和评估。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已有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深化,纠正实践中一些不适当的改革做法,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改革措施。一是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量促成当事人调解,改变片面追求当庭宣判率和判决结案的做法。全省民商事一、二审和再审案件调解率都有不同幅度的上升,民商事一审调解率为28.63%,同比上升0.57个百分点,民商事二审案件的调解率为12.58%,同比上升1.56个百分点。重视服判息诉工作和提高二审案件质量,刑事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同比下降0.23个百分点,而刑事二审改判率为9.23%,同比上升0.38个百分点,宣告无罪的95人,同比下降29.10%。二是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范围,推行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不少基层法院对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推行速裁审判方式,有效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推行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改变改革初期一度存在的不论案件具体情况和适用程序的繁简,一味求长、求繁的做法。三是稳妥推进法官职业化试点改革。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常州中院、钟楼区法院和徐州云龙区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全省先行试点,为探索在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开展法官职业化建设积累经验。试点法院在当地党委的支持下,按照“老人老办法与试行新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法官员额、实行法官助理、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加强法官职业监督和职业保障方面取得了进展。常州钟楼区法院和徐州云龙区法院现已被最高法院列为全国试点单位。
    ──加大人才建设和培养力度,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适应换届后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及时举办全省法院院长培训班,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素质和领导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大队伍协管力度,通过上下级法院交流、同级法院易地交流等形式,选好配强各级法院领导班子。省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努力建设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法院领导班子,积极推进法院人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各地法院也结合实际,出台了具体的人才建设规划。通过积极引进法律专业高层次人才,拓宽人才培养渠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两级法官培训体系,加强岗位培训,全省法院队伍的整体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截止今年11月底,全省法院在职干警本科毕业以上的占总人数的52.3%,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的占1.5%,与去年相比,分别增加5.6和0.4个百分点。今年,全省法院干警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通过率达22.7%,比全国平均通过率高12.52个百分点;省法院机关的通过率达44.1%。
    ──加大投入,全力保障,物质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全省共争取26个国债项目,积极筹措资金,用于补助下级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办案补助,有力地推动了新一轮两庭建设的开展。有27个法院新建、改建、扩建了审判办公大楼。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规范化、规模化。经过新一轮的调整和撤并,全省共撤销人民法庭88个,新设立5个,法庭的基础设施建设达标率和法庭人员按8人配置的比例分别提高到60%和66%。审判用车和办公办案装备得到优先保障。全省三级法院的法官从今年6月1日起全部着法袍开庭审理,走在全国法院的前列。办公现代化和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的进展。目前,全省法院建成计算机局域网总数达85家,占法院总数的70%;在完成省院与13个中院联网的基础上,又有45个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联网,占基层法院总数的42%。
    同志们,一年来,全省法院工作取得了新的进步和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是在省委的领导和最高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各级法院领导潜心研究、精心部署、锐意进取、狠抓落实的结果,是全省法院广大干警恪尽职守、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法院党组,向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和广大干警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二、当前全省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2004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改革发展、加快“两个率先”步伐的重要一年。从全省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看,既有难得的机遇,也有新的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我国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改革、发展的宏观环境总体上比较有利,人民法院的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对指导和推动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这无疑也为法院工作开辟了新的发展空间。二是省委围绕“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改革,争取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率先形成更具活力、更加开放、更有效率的经济体系的总任务,并把2004年作为“改革促进年”,确定了加大推进城乡改革力度的总方针,这对全省法院的工作将是一个有力的促进和推动。三是最高法院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结合审判工作特点,提出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这为全省法院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四是随着法治江苏进程的推进和法院职能的拓展,社会对法院工作的关注程度、倚重程度,以及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关心程度进一步提高,这对全省法院的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支持作用。
    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克难阶段,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人民法院的工作也面临比以往更为复杂的情况。一是审判工作任务繁重。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勾联聚合、渗透破坏活动依然十分猖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刑事犯罪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群体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出,人民法院维护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加之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二是法院人才队伍建设任务艰巨。队伍的整体政治业务素质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与人才兴院战略的需要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少数人员违法违纪、裁判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审判质量与效率还不尽如人意,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度有待进一步增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情况复杂,困难诸多,任重而道远。三是司法环境仍不够理想。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现代司法理念还没有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与普遍接受;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尚未得到完全有效的落实,违背法院工作特点和规律,不当干预法院工作,影响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求法院直接参与招商引资等行政性活动,以及为法院审判与执行案件设置障碍,搞地方保护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四是法院经费保障存在较多困难,部分地区法院的经费问题比较突出。财政预算内拨款严重不足;基础设施和装备经费难以落实,资金筹措困难;诉讼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地方财政对诉讼费的统筹力度加大,进一步加剧了经费紧张状况;干警教育培训经费得不到有效保障,妨碍了法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一些地方法院的干警待遇偏低,影响了法院队伍的稳定。
    从总体上看,全省法院的工作既面临新的重大历史性机遇,也面临新的历史性考验。我们必须正确分析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既要看到各种有利条件,进一步坚定信心,把握机遇,乘势而上,也要充分认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头脑清醒,保持忧患意识。我们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这次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所提出的要求,把困难、挑战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今后的工作和措施谋划得更周全一些,主动适应新的变化,善于化解不利因素,坚持围绕一个主题──公正与效率;明确一个要求──司法为民;瞄准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突出三个重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抓好三件大事──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全面做好全省法院各项工作。
    2004年,全省法院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按照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的部署,坚持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狠抓法院队伍建设,继续深化法院改革,加大法院自身建设的力度,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平安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围绕这一指导思想,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总体要求:
    第一,突出法院工作的时代性要求,进一步提高为大局服务的水平。一是要把握政治方向。“不足谋大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在服务大局中推动法院事业的发展,这是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是要运用司法职能,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推动“五个统筹”的实现,保障我省建设“法治江苏”、实现“两个率先”时代进程的健康发展。二是要强化民本意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人为本”发展观的提出和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乐民之乐、忧民之忧”的民本思想的时代特征。法院工作必须充分体现这一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民本意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公正准确、审慎妥善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统一和权威。三是要坚持协调发展。一方面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强化统筹意识,立足于司法职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各级法院在促进“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法院自身的各项工作,包括审判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基层基础、物质保障以及法院管理等各个方面,也必须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二,突出法院工作的规律性要求,更好地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的工作既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性,也必须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按客观规律办事。要突出体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强化纠纷解决功能。司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纷止争,化解矛盾;法官的主要职责在于通过纠纷的解决,实现社会正义,彰显司法存在的价值意义。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的司法需求不断扩大,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越来越多地涌向法院,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社会司法需求的变化趋势,从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要求出发,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强化纠纷解决意识,高度重视调解和审判中的服判息诉工作,切实增强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二是要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法制统一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维护司法的统一性是实现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是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体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指导思想,自觉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按照司法统一的要求,坚持正确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消除司法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不当干扰。三是要增强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权威性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权威性的重要外化表现形式。裁判的权威性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也将受到严重影响。当前,裁判权威性不强仍然是制约法院功能发挥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法外干扰因素多,少数案件的审理质量与效率不高,生效裁判执行难,人民群众对一些裁判的认同度不高等。增强裁判的权威性无疑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我们必须从遵循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性要求出发,立足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立足于提高队伍素质、改善队伍形象,立足于增强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立足于依法审判、公正司法、秉公办案,立足于司法为民,立足于法制教育和宣传,切实增强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第三,突出法院工作的创新性要求,进一步增强法院改革与发展的活力。一是要有前瞻的视野。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因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变动会错综复杂地显现出来,司法活动时刻都可能会面对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审判工作要做到处变不惊、工作有方、应对有策,就必须要有前瞻的眼光,时刻关注形势的发展,不断研究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研究,善于发现规律、把握趋势,善于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要做到视野开阔、眼光敏锐,观察和思考问题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在复杂的社会矛盾中能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二是要有探索的勇气。由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要做好法院工作,必须把握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精髓,时刻保持创新的思想活力,勇于探索、勇于实践、勇于超越;各级法院领导要按照省委李源潮书记所提出的要求,带头解放思想,支持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善待挫折,让一切有利于改革和发展的新鲜思想充分活跃起来。三是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法院的工作头绪多、任务重、要求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必须从凭老经验、老办法想问题、做工作的思维习惯中解放出来,从不合时宜的条条框框中解放出来,本着有利于解决问题,有利于推动工作,有利于提高水平和有利于促进发展的原则,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在创新中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出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不断创造工作的新亮点,只有这样,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性,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使法院工作永葆生机和活力。
    三、2004年全省法院的重点工作
    (一)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要在全省法院战线进一步掀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按照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要求,紧密联系法院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不断在理论学习上有新的认识升华,在指导实践上取得新的成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通篇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当前,全省各级法院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与传达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全国和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结合起来,通过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把全省法院广大干警的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要求上来,统一到最高法院党组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工作的部署上来。在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中,要联系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着重在以下三方面狠下功夫:
    第一,要充分认识做好法院工作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性。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作出的重大历史性决策,是对全党新的历史性考验,也给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离不开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的保障。司法环境是法治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要切实做好人民法院工作,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促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适应入世和对外开放的需要,运用司法手段,引导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各类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好市场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坚持司法活动中的诚信导向,依法制裁违背诚信准则的各类不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加大司法调节的力度,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促进依法行政,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深入研究在依法服务“两个率先”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建立沿江地区的司法协作机制,保障沿江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总之,我们要更好地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院各项工作。
    第二,要充分认识做好法院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是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确定的两项基本任务,也是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两大工作目标。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当前,维护稳定的形势十分严峻,而且从发展的趋势看,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发展速度的加快,由此带来的体制、机制转轨的矛盾,干部和群众认识不同的矛盾,不同的单位、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还会不断出现;境内外敌对势力出于各种目的的渗透、破坏活动还会变换新的形式,并不断加剧;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也将呈现出新的特点,对社会稳定带来新的危害。人民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审判职能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做好维护稳定工作,既是宪法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我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而且改革越深入,发展的速度越快,法院在维护稳定方面的作用就越突出,任务越艰巨,责任越重大。对此,我们必须有十分清醒的认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贯彻省法院《关于积极开展“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切实增强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切实提高自觉性、强化坚定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辩证统一的内在要求,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的考核,全力做好法院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两个率先”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要充分认识做好法院工作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突出位置”,这是新时期统领全党各项工作的一条主线。司法权益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的基本权益,是人民群众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和最终保障。通过审判工作,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新世纪新阶段和新形势新任务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是人民法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基本职责。我们要充分认识做好法院工作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性,牢固确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以更加务实的态度,更加清廉的作风,根据最高法院最近出台的《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结合各地实际,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的关系,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适应我国社会阶层构成的新变化,改进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机制,正确反映和充分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把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保护好、协调好;正确认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要求,突出加大对农民、城市务工人员、困难群众、妇女儿童和老年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两个率先”的良好司法环境
    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是审判。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两个率先”,营造良好司法环境的主阵地和主渠道。各级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规范与调节并举,维护与监督并行,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两个率先”的自觉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1、全面发挥刑事审判惩罚与教育改造功能,积极开展“建设平安江苏,创建最安全地区”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是要坚持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要毫不手软地依法严厉打击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增强打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制度不改变,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改进严打方式,提高严打效果。二是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贯彻“轻轻重重”原则,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该从轻的依法从轻处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充分发挥政策的威力。三是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和省法院的贯彻意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审限管理,坚决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加强刑事司法的人权保障。四是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重视对刑罚执行效果的研究,积极参与开展社区矫治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刑罚教育改造和感化功能,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五是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
    2、强化民商事审判的规范调节功能,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要坚决贯彻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中立公正、不偏不倚,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中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进一步突出重点,依法审理好国有企业改制和破产纠纷案件,依法慎重认定改制合同效力,妥善处理被改制企业遗留债务,加大审理破产案件的监督力度,保障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慎重处理金融纠纷案件,特别是要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收债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证券市场侵权纠纷、委托理财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促进农村经济体制的完善;加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障科教兴省战略的顺利实施;依法审理好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为扩大开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具体案件审理中,要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善待百姓的关系,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的调节、规范、引导功能。
    3、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重视行政案件的受理工作,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保护公民的诉权。要按照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全省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专项活动,着力解决行政案件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发回重审率高、申诉率高和结案率低的问题,下大力气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大对经济行政案件的调节力度,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为市场主体创造宽松的市场环境。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拒绝适用与国家法律和经济改革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保障中央经济体制改革部署的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从维护党的执政形象,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保证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时,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积极探索国家赔偿制度创新,努力改善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司法环境。
    4、加强申诉信访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群体性涉讼事件发生。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涉法申诉信访呈增多蔓延之势。这不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成为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司法尊严的一个突出问题。对此,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立足于改进工作,立足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的涉案申诉信访。着眼于在本地解决问题,严格控制进京来省上访,并积极做好进京申诉上访人员的接访、劝返工作。继续下大力气解决好上访老户的问题,并有效防止新的上访老户的产生。针对当前群体性上访规模较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涉讼上访增多的情况,认真分析案件特征和原因,研究有效对策和措施,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认真梳理、排查矛盾易激化纠纷,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群访、集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采取疏导化解措施。对涉及拆迁安置、企业破产改制、土地征用流转、环境污染、社会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等群体性事件易发领域的涉案人员,要重点关注。制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预案,重视加强与其他信访职能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对于重大的涉案申诉信访事件和集访,要及时取得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申诉信访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申诉信访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省院制定下发的《全省法院申诉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层层分解,分级包干,尽可能将申诉信访控制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并推广院庭长接待制度、重要申诉信访院长批办制度;全面落实法院内部各部门的责任,加强工作配合;积极推行“首访负责制”、“原审责任制”以及会办、督办等责任制度;建立涉案申诉信访工作月报制度,定期通报全省各级法院涉案申诉信访情况;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申诉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切实重视从源头上解决案件质量问题,减少申诉信访,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5、切实发挥审判监督工作效能,坚持依法纠错,维护司法公正。认真做好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对符合申诉和再审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复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的问题。对经过再审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完善申诉审理程序,实行复查听证,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申诉审查透明度。严格把好减刑、假释案件质量关,防止因减刑、假释不当,影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认真开展国家赔偿确认工作,对于当事人申请确认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依法及时作出是否违法的确认,切实维护当事人寻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要按照《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统一标准,健全机构,健全制度,细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要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协调工作机制,为审判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6、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努力解决执行难。要通过规范执行信访、申诉和立案制度,完善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建立执行案件查询和说明制度,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继续巩固清理超审限案件工作成果,加大清理执行积案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改进执行方法,积极探索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方法,严格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关注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障,寻求实现债权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平衡点,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执行工作中要强化国情、社情、民情意识,讲究执行艺术,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扩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大力宣扬执行工作的新观念、新举措、新方法,消除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误解,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增强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解决执行难。
    (三)切实加强和改进以审判管理为中心的法院管理工作,大力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要加强审判质量与效率管理。省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全省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是维护司法公正、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水平的关键措施,也是改进业绩考核、加强队伍建设的有力杠杆。全省各级法院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推出这一举措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克服阻力,排除干扰,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要广泛动员发动,明确评估体系的基本要求,吃透弄懂各个指标数据之间的逻辑关联。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套文件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文件要求,切实抓好相关机制的健全完善工作。要结合本地法院工作的实际,制定和完善具体细化的实施措施,逐项落实,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转。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的两级管理体制,即省法院对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实行直接管理;要有专人负责评估指标数据的信息统计工作,填报的各类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违者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并取消有关法院的评先资格;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总结分析研究,努力解决,不断完善评估体系与考核机制。
    二是要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上级法院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督指导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推动监督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坚持审级独立原则,遵循审判工作规律,加大对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的力度。切实转变作风,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增强监督指导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采取有效措施,统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执法尺度。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对审判业务的监督指导作用。各业务条线要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要丰富业务指导的形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的作用。下级法院要从法院工作的全局出发,对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做到既积极配合,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而形成监督指导双向互动、良性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
    三是要加强司法政务管理。坚持为决策服务、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的指导思想,全面提高司法政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政务一流管理、规范管理、高效管理。切实加强和改进信息工作,进一步拓宽信息来源,畅通信息渠道,加快信息传递。加强司法统计分析工作,提高司法统计的及时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司法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和分析的职能作用。加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加大档案管理建设的投入力度,综合做好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进一步重视和加强机要保密工作,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加密传输二级网络。深入开展司法调研工作,研究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及时转化调研成果,有力促进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四是要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要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鉴定工作,使之成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重要阵地。要全面落实司法鉴定专门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实行司法鉴定工作对口管理,健全和完善全省法院司法鉴定三级管理网络。认真做好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审查工作,强化对外委托鉴定的规范化管理,明确选择社会鉴定机构的方法和程序,加强跟踪监督,确保鉴定机构遵守法院有关鉴定时限的规定,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明确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与各业务庭、局的职责分工,坚持归口管理,保证公正鉴定,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要加强司法警察管理。要高度重视司法警察这支准军事化队伍的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和完善法警归口管理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加强警衔管理,加快兼职法警的清理清退工作,强化等级评定制度和分级培训网络,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实行统一调警制度,因审判工作和重大事件需要,可以跨地区调警,拓展服务和保障领域,做到上下联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聘任制法警工作,对聘任制法警的编制、待遇及出路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正规化。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积极稳妥,继续深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
    1、继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一是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诉讼效率。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适用民事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依法扩大刑事、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案件简化审理方式,开展行政案件简易审的试点,通过快捷、简便的审判方式,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二是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适用,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立足国情,认真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省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全省法院适用证据规则的执法尺度。继续探索完善疑难、复杂案件庭前证据展示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提高开庭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充分发挥调解所具有的程序简约、成本较低、便于执行的优势,切实增强诉讼调解化解纷争的功能;进一步规范诉讼调解,积极探索调解工作新机制,克服调解形式化、简单化倾向,提高调解成功率。省法院拟于明年召开全省法院诉讼调解工作会议,对诉讼调解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对诉讼调解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各级法院可先行在这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四是规范统一裁判文书改革。省法院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指导性意见》,在裁判文书改革的功能定位、制作格式、繁简分流等方面进行统一和规范,进一步增强裁判文书结构规范性、说理充分性、表述准确性、逻辑严谨性、繁简适当性,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展示法院司法公正形象,体现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反映法官良好职业素质的有效载体。
    2、探索完善审判组织改革和执行机制改革。一是完善合议庭工作机制。要在巩固强化合议庭职责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共同决策、独立审判的合议庭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合议审判在体现司法民主化、决策科学化方面具有的优势作用,确保案件质量。合理界定和规范院、庭长与合议庭的职责和工作关系,积极探索院、庭长指导、监督审判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建立和完善对合议庭指导、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二是进一步加强审判委员会的改革与建设。在逐步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功能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工作程序,提高讨论决定案件的质量。继续强化审判委员会审判业务指导功能,保证审判委员会把主要精力放在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全局性、普遍性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策上来。三是进一步完善分权制约、流程管理的执行权运行新机制,建立更加科学合理、更为符合我省实际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加快执行局内设机构调整,为分权制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提供有效载体。明年上半年,省法院和各中院要完成两庭一处的机构设置,年底前,各基层法院执行局也要按照分权制约的要求,完善内部机构设置。
    3、深入调研、扩大试点,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一是要抓好试点的总结、完善和推广。常州中院及钟楼法院、徐州市云龙法院要继续完善试点工作,争取在法官和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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