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院刑一庭对三名故意杀人的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 |
发布日期:2003-12-19 |
9月18日下午,我院刑一庭对两名故意杀人的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纪秀山、纪卫国于2003年7月30日晚10时许,经预谋,驾驶摩托车尾随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邹玲至武进金成齿轮厂处,由被告人纪卫国驾驶摩托车,被告人纪秀山抢夺邹玲挎于右肩的挎包,致邹玲连人带车倒地。邹玲因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刑一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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