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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保护弱势群体 彰显法院司法为民——常州中院依法、妥善执结两涉金融执行案件
发布日期:2003-12-15

    “感谢法官,您们是我们老百姓的贴心人¨¨¨”这是发生在12月10日下午,常州市中院执行干警冒雨在武进湖塘漳湟村委集中兑付武进化工泵厂60余名职工工资的感人场景,看到职工们用颤抖的双手清点着刚拿到的已拖欠达8年之久的工资之后的喜悦,干警们不仅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今年5月、7月,常州中院先后立案受理了武进建行、前黄信用社两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武进化工泵厂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两案申请执行标的达500余万元。被执行人武进化工泵厂可供执行的财产仅为全部厂房、占地及所有设备,但被执行人的全部厂房抵押给了武进建行,全部占地及所有设备却均抵押给了前黄信用社,执行中,两金融机构为各自权益各不相让,均要求充分实现各自的优先受偿权。面对这一执行难题,市中院执行实施人员多次召集两权利人协商,根据两案查明的事实,依法提出了全部厂房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属武进建行抵押物,其余空地为前黄信用社抵押物,分别评估作价并整体拍卖后,由两金融债权人就拍卖所得款项按各自抵押份额受偿的处理意见,得到了两金融债权人的首肯。
    然而,随着被执行人全部房地产及设备的拍卖成交(成交价为218.8万元),又一更棘手的问题随之而来,即拍卖标的物的交付而带来的被执行人的职工安置问题,这是困扰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顽症,如不妥善处置,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经调查取证,被执行人自96年以来共拖欠65名职工工资达28.18万元,众多职工生活困难,得知厂已被拍卖后群情激愤,扬言如不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他们将誓与工厂共存亡,矛盾一触即发。执行实施人员立即将上述情况向局领导汇报并取得支持的前提下,从体现司法为民、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向两金融债权人充分阐明了执行中应依法保护职工必需的生活费用,以及保障弱势群体—职工的生存权的重要性,从而再一次取得了理解和支持,两金融债权人不但同意按比例承担职工工资,而且基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
    12月10日,在市中院执行局分管局长丁延陵的带领下,全局8名实施人员,按照周密的执行预案,分别于上午赴被执行人处完成了清场交接,又于下午进行职工安置费现场兑付,从而出现了本文开头描述的动人的一幕。

(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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